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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放弃继承声明又反悔,房子还能要回来吗|2026年北京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10-27


乐家姐妹俩早年与父母共同生活。2001年,全家作为被安置人获得拆迁安置指标。2004年,安置房登记在妹妹乐某2名下。2008年,姐姐乐某1向公证处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对父母遗产中所有财产的继承权,其中明确包括该套安置房屋。之后房屋一直由妹妹一家居住使用。

父亲去世后,姐姐起诉妹妹,主张安置房屋是父母的遗产,自己有权继承,请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妹妹提交了姐姐当年的公证声明抗辩。

法院审理查明,姐姐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经公证处公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与家庭成员间的约定一致。姐姐在放弃继承多年后反悔,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姐姐的诉讼请求,安置房屋归妹妹所有。

放弃继承是严肃的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很难反悔。办理这类案件要把握的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经公证的放弃声明效力尤强,除非能证明系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否则难以推翻。放弃继承声明一旦作出并生效,即产生财产权归属的确定效果;本案中,妹妹之所以能保住房屋,正是因为姐姐的放弃声明经过公证、指向明确,与产权登记相互印证。本案提醒我们,签字之前要想清楚后果;同时,拆迁安置指标的归属、登记与实际居住的关系,都可能影响房屋性质认定。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房产继承与遗嘱、赠与纠纷,熟悉遗嘱效力认定、遗产范围界定与家庭协议的解释规则。2008年创办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围绕房屋继承持续整理裁判观点,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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