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本案中,第三人唐某某未经原告唐某授权以唐某的名义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唐某事后明确表示不予追认该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故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该份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带来的相关民事法律责任由唐某某予以承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符合起诉的条件,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因本案中涉及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对唐某发生法律效力,其无需承担因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所带来的任何民事法律责任,故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