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强称:2011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经法院拍卖所得的平谷区2110号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足额支付房款113万元。因涉案小区的房屋在原告支付购房款时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于是原、被告约定自房屋所有权证可以办理时,被告应及时过户并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该房屋可以正常办理过户手续,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为原告办理平谷区2110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11300元。
二、被告辩称
安家公司辩称:现在我公司没有取得房产证,合同约定我公司配合原告办理房产证,但双方没有约定办理转移登记的时间,现在也没办完转移登记,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因开发商最初不具备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延误到现在,按照现行政策办理转移登记,双方无法承受产生的税费。
三、审理查明
2010年8月13日,安家公司通过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涉案房屋,总价为113万元。合同约定,原告于签署合同当日向被告支付房款108万元,在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将余款50000元支付给被告。在房屋所在项目开发商为被告办理完成产权证后3日内,原告交清全部房款,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对于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了房款108万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原告认为合同第八条“双方在条件具备时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所发生的交易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的违约金”是对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责任的约定,但该条系对不交税费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责任约定,并非逾期办理转移登记的违约责任。2014年9月22日,涉案房屋进行了初始登记。2017年7月7日,原告通过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交购房资格核验申请,同月20日,申请初步核验通过。但被告至今未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亦未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
四、法院判决
一、被告北京安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平谷区2110号房屋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李强办理前述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驳回原告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现原告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涉案房屋所在楼栋已进行初始登记,因被告取得涉案房屋后未办理转移登记即进行出卖,故被告应先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随后依约协助原告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被告双方对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非对存量房屋买卖的规制,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既无约定亦缺乏法律规定,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靳双权律师提醒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查重要条款的约定是否明确、详尽,避免因约定不明造成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