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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一房二卖,房主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郑琦称:2015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位于昌平区别墅一套,价款860万元,于2015年7月31日付清房款并交付房屋。当日,原告交纳了定金40万元。在约定的付款日之前,原告发现被告将该房己出卖给张涛,卖价760万元,交款及交房日为2015年6月2日。综上,被告采取欺诈手段,一房二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4月27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平辩称:双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达成了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对价款做出明确约定是860万元。二被告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义务,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办理手续,并腾空房屋。过户当天原告要求按照低于合同价款成交,不符合法律规定,我方要求过户但是原告不配合。此外,我方已经向原告披露过房屋情况,被告之前签署的买卖合同,因为购房人违约无效,我方已经房款退还给原告。所谓的一房二卖不成立且不是不能过户的原因。是因为原告单方违约不能使合同继续履行。

  被告王华辩称:同李平意见。此外,第一,我方不存在一房二卖。张涛违约导致解除买卖协议,这一事实已经告知过原告。第二,与张涛的买卖行为未给原告造成损失,因为原告违约导致双方合同解除。第三,因原告不按照房屋正常的交易价格交付,2015年8月31日双方已经解除合同,因为原告迟延履行,已经过了合同的履行期,造成合同解除,所以原告无权主张违约损失。

  同时李平反诉:要求1.确认原告李平与被告郑琦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于2015年9月1日解除。2.判令原告李平不退还被告郑琦已交纳定金40万元。3.判令郑琦支付李平5万元违约金,赔偿原告李平各项损失共计201835元。

  反诉被告郑琦辩称:认可反诉人提出的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2015年9月1日已经解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反诉人将房屋一房二卖,在前一个买卖合同没有解除,反诉人又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前反诉人与前一个买卖合同纠纷还未完结,使我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只能等待反诉人的纠纷尽快解决,反诉人于8月30日通知我解除了合同;合同不能如约履行的责任,在反诉人一方,其无权要求我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三、审理查明

  2015年4月27日,郑琦、李平、王华通过中介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860万元的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原告, 2015年7月31日之前将该房屋涉及该房屋的相关手续交给买受人。关于逾期交付房款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房款超过三十日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将该房屋的全部手续移交给甲方外,还须支付5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各项损失。如甲方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者其它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乙方有权退房。

  补充条款及合同附件约定,如甲方将此房不出售,则退还定金40万元,并且赔偿乙方40万元。如乙方不买此房,则甲方不退还40万元给乙方。附件一约定甲乙双方应在2015年7月31日之前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乙方将全部房款860万元(含定金40万元)一次性付给甲方。合同签订当天,李平、王华收到了郑琦支付的定金40万元。

  2015年7月27日,双方在办理网签中产生争议,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2015年7月31日,李平、王华委托律师通过邮寄方式向郑琦发出《律师函》,敦促对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5年8月31日,李平、王华委托律通过邮寄方式向郑琦再次发出《律师函》,告知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2015年9月,郑琦以李平、王华采取欺诈手段,一房二卖,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另查,2015年3月31日,王华与案外人张涛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由张涛购买涉案房屋,价款为760万元。王华于2015年5月1日退还了张涛20万元。

  四、法院判决

  一、确认郑琦与李平、王华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于2015年9月1日解除。

  二、李平无需返还给郑琦定金400000元。

  三、驳回郑琦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李平的其他反诉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郑琦与李平、王华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为履行合同而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均认可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已于2015年9月1日解除,现双方争议焦点问题是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郑琦提出合同未能需履行的原因是由于王华存在一房二卖行为,王华确实曾在与郑琦签订合同之前与案外人签订过买卖合同,但李平、王华明确表示愿意与郑琦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郑琦仍然不同意履行合同,其行为应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郑琦在李平、王华多次催促下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合同解除,对此郑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李平有权要求不退还郑琦已交纳的定金。对于郑琦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的要求,由于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且因其已主张不予退还定金,其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支持。关于其他损失,其提供证据不能证明该费用与郑琦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必然联系,亦很难得到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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