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鹏称:1994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经中间人介绍,签订买卖房屋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其位于顺义区某村的房屋卖给原告。包括北正房5间、西厢房3间。2002年,原告新建北正房10间、西厢房3间、东厢房6间、库房2间。为明确所有权,故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张鹏与被告崔立于1994年11月27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有效。
二、被告辩称
被告崔立辩称:虽然手印是我按的,但是协议不是本人签的字。另外房款15000元我也收了。但我卖房时没有经过父母的同意,原房屋是我父母建的,宅基地本登记在我崔立本人名下,我认为上述协议应该无效。
三、审理查明
原告张鹏现为北京市顺义区某村村民,1994年11月27日,被告崔立与原告张鹏签订《买卖房屋协议》,载明崔立因招工全家迁往顺义县,原有房屋八间及其所属建筑物树木等无人居住照料,双方协商卖与本村村民张鹏,价款壹万伍仟元整,并请证人张贵代笔。崔立认可买卖房屋协议的真实性,亦认可收到原告交付的15000元,但辩称房屋为其父母所建,其处置涉案房屋时未经过其父母同意,故该协议应属无效。
本案涉案房屋涉及的宅基地坐落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原告张鹏称涉案宅基地使用证自买卖房屋协议签订后一直由其保管,其在协议签订后即搬至涉案房屋内居住至今。被告崔立称其不清楚宅基地使用证为何在张鹏手中,对于被告张鹏在涉案房屋居住事宜亦不清楚。
庭审中,被告称其父亲崔福元于1999年去世,母亲赵淑芹于2004年去世,涉案房屋均为父母所建,涉案宅基地亦属于祖产,并不属于崔立的财产。
另查,被告崔立之姐崔萍及之妹崔湘曾作为原告起诉崔立及张鹏,要求确认上述买卖房屋协议无效,理由为涉案房屋为其父母财产,崔立私自处分应属无效。
四、法院判决
确认原告张鹏与被告崔立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有效。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原告张鹏及被告崔立均认可双方于1994年11月27日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崔立是否有权处置涉案房屋。
关于被告崔立是否有权处置涉案房屋,《买卖房屋协议》中记载的卖房原因与被告崔立一家当时情况一致,且涉案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使用权人为崔立,涉案房屋亦交付张鹏,张鹏已实际支付购房款15000元,即使涉案房屋为被告父母所建,崔立处置涉案房屋时,其父母仍在世,但其二人并未对涉案房屋主张过权利,被告及案外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崔立处置涉案房屋时其父母不知情,张鹏居住涉案房屋二十余年期间,被告家人未对涉案房屋提出过任何主张,称直至2017年5月份方知情,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法院一般无法采信。该协议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自成立时生效,故原告有权要求确认该买卖房屋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