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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中处分了不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怎么办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0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 继承纠纷 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杨帆诉称:我母亲李玲与父亲杨昆离婚时,我由父亲杨昆抚养。我母亲李玲与王建国于1991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我母亲李玲与王建国结婚前,因李玲父母宅院拆迁,开发商按户口安置给李玲一套楼房(原称302号)。我母亲与王建国结婚后,共同居住在我母亲所有的昌平区222号楼房内,现该房屋被王建国占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昌平区222号楼房归我所有;2.判令王建国将房屋所有权证书交还给我。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建国、王骁、王晨辩称:诉争房屋属于王建国与李玲的夫妻共同财产。1991年9月10日王建国与李玲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杨帆由其父亲抚养。诉争房屋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建国以1.5万元的价格卖掉南口镇宅院购买所得,用于王建国、李玲、王晨、王骁共同居住生活,该房屋属于王建国与李玲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建国属于该房屋的共有权人。二、不认可杨帆提交的1991年7月20日合同书的证明效力。该份协议书载明的房号为302号,与本案诉争房屋无关。退一万步讲,此房屋在1996年8月29日之前王建国与李玲一直交纳房租,是自管公房,产权人不是李玲,亦不构成继承的标的,更不属于李玲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王建国不是本案唯一的继承人,王建国的长子王晨、次子王骁也是本案的合法继承人。王建国与李玲登记结婚后,就与王晨、王骁居住生活在一起,王晨、王骁与李玲形成了抚养关系,一家人相处融洽。现王晨、王骁愿意将该房屋的继承份额让与给王建国。另,李玲自2008年起长期患病,王建国作为丈夫对其不离不弃、无微不至一直照顾到其去世且该房屋是王建国的唯一一套住房,请求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王建国所有。

  三、审理查明

  李玲与杨昆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2年1月7日生育一子杨帆,杨帆为其二人的独生子。李玲与杨昆于198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杨帆判归其父亲抚养。李玲与王建国于1991年9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王建国与王晨、王骁系父子关系。李玲与王建国结婚后与王晨、王骁共同居住生活,李玲与王晨、王骁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李玲于2015年7月2日去世,李玲的父母已先于李玲去世。

  1991年7月20日,李玲之父李力居住的房屋拆迁。李玲因此分得自管公房302号房屋。李玲与王建国结婚后即与王建国、王晨、王骁共同在昌平区302号房屋内居住。1996年李玲购买该房屋并取得所有权证书(即为诉争房屋222号)。王建国主张诉争房屋由其与李玲于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并提交证明证实其将南口一处房屋出售。

  2014年10月25日李玲书写《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位于222号楼属于我个人婚前财产,与其他人无关,我百年后由我儿子杨帆一人继承,其他人不许干涉。王建国不认可《自书遗嘱》为李玲本人书写,并申请对《自书遗嘱》上李玲的签字是否为李玲本人书写进行鉴定,后因双方未能提供符合鉴定要求的样本,导致鉴定未能进行。

  另查,诉争房屋现由王建国居住使用,双方对诉争房屋的现值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经释明,杨帆坚持认为诉争房屋属于李玲的个人财产,应由其继承,并坚持不要求对诉争房屋的现值进行鉴定,也不同意法院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诉争房屋的现值。王建国、王晨、王骁坚持认为诉争房屋属于李玲与王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三人有权继承,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但不要求对诉争房屋的现值进行鉴定,同意法院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诉争房屋的现值。

  四、法院判决

  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222号的房屋归被告王建国所有;

  二、被告王建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帆房屋折价款133万元;

  三、驳回原告杨帆及被告王建国、王晨、王骁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北京市昌平区222号房屋虽是李玲在其与王建国婚前因李玲父亲居住的房屋被拆迁取得的安置房,李玲在婚前取得该套房屋时仅享有该套房屋的承租权,并不享有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李玲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购买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其签订购房协议、支付购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均处于与王建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诉争房屋应当属于李玲与王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诉争房屋虽属于李玲与王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房屋基于李玲被拆迁户的身份,李玲享有以优惠价购买该房屋的资格,故法院应考虑上述事实酌情确定李玲与王建国享有的份额。

  李玲去世前于2014年10月25日书写《自书遗嘱》一份,杨帆的爱人拍摄了相应的视频并出庭作证,能够证实该份遗嘱的真实性,王建国虽对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有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应认定该遗嘱的真实性。根据《自书遗嘱》的内容,诉争房屋在李玲去世后应由杨帆继承,但诉争房屋属于李玲与王建国的夫妻共同财产,李玲无权处分属于王建国的份额,故该遗嘱中涉及王建国份额的部分应属无效,诉争房屋中属于李玲的部分应由杨帆继承。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鉴于诉争房屋由李玲与王建国婚后共同购买,且一直由王建国居住使用,从便于生活的角度出发,诉争房屋应判归王建国所有为宜,王建国应当按照诉争房屋的现值支付杨帆一定数额的房屋折价款。关于房屋现值,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且坚持不申请鉴定,故对房屋的现值由法院酌情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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