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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新政出台后贷款比例降低无法履行合同,违约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01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 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袁华、盛鑫诉称:2016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需贷款260万元,且原告明确告知被告,本次首付款金额是原告所能承受的极限。但是2016年9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按照通知规定,原告贷款额度大大少于260万元,无力履行双方所签合同,原告意识到无法履约,为了避免被告损失,原告分别于10月份多次告知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交购房款,但被告要求执行合同,并拒绝返还购房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全额退还原告10万元购房款,并从2016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利息。

  二、被告辩称

  被告卢峰辩称:2016年9月3日签约后,原告支付我定金10万元,后原告要求我方降低10万元合同价款,我表示可以进行协商。买卖合同夫妻必须到场签字,我爱人在国外,我便到国外做了三份出售房屋的公证。原告诉我返还购房款,但是现在是原告违约,我不存在违约,原告因为国家政策导致不能贷款,不是我方的责任。且原告支付我的是定金,不是购房款。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原告没有购房资质,需承担无法购房导致给被告造成的损失。

  三、审理查明

  2016年9月15日,卢峰(甲方)与袁华、盛鑫(乙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所售房屋坐落在宣武区455号,成交总价为335万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10万元,采取贷款方式支付该房屋成交总价款,批贷后三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65万元通过资金监管方式划转,如因国家法律或政策调整导致贷款机构未对乙方批准贷款,且乙方无法支付该房屋成交总价款的,本合同终止,甲方返还乙方累计已付购房款,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日,袁华、盛鑫将定金10万元交给卢峰。2016年10月6日,王红出具委托书,委托其夫卢峰出售共有的涉案房屋,并经中国驻悉尼总领事馆进行了公证。

  诉讼中,袁华、盛鑫表示2016年9月30日购房新政出台后,其便向中介及卢峰的妹妹沟通,表示现有条件下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卢峰陈述双方一直沟通,袁华、盛鑫称借款、办理离婚或者要求降价10万元,2016年10月21日袁华、盛鑫发短信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庭审中,袁华、盛鑫表示要求返还的10万元即为支付的定金10万元。

  四、法院判决

  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卢峰退还原告袁华、盛鑫首付款十万元。

  二、驳回原告袁华、盛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双方签订合同后,2016年9月30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对于拥有一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无论有无贷款记录,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50%。而此前的规定对于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首套房的首付比例为30%。

  依据新的政策,袁华、盛鑫无法申请260万元,应属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贷款机构未获批准,且袁华、盛鑫已表示无法支付总价款,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合同应当终止,卢峰返还袁华、盛鑫的购房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袁华、盛鑫有权要求卢峰返还购房款10万元,但其要求卢峰支付利息的请求,缺乏依据,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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