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还没成年,借别人名义把房子买下来,十几年后能要回来吗?柏先生用一场胜诉给出了答案。
2007年,柏先生的母亲闻女士看中了一套房屋,但卖方要求购房人具有北京常住户口,而柏先生一家没有。经过商议,闻女士作为儿子柏先生的法定代理人,与廖先生签订《协议》,约定由柏家支付全部购房款,委托廖先生以自己名义购买一号房屋;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前,柏先生拥有房屋实际所有权,廖先生仅拥有名义所有权,办理变更时廖先生全力配合,相关费用由柏先生承担。协议签订时柏先生尚未成年,由母亲代签。
购房款80余万元分两笔支付,廖先生出具了收据。房屋购买后,长期由柏家委托廖先生对外出租,廖先生每年制作收支明细表通过邮件发送给柏家。2017年起,柏先生装修房屋并居住至今。如今柏先生已取得北京户籍,具备购房资格,起诉要求廖先生夫妻配合办理过户。廖先生夫妻对事实均予认可。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借名买房的权利义务关系,合法有效,廖先生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判决廖先生夫妻限期协助柏先生办理一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过户费用由柏先生负担。
借名买房协议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代签,不影响协议效力。尤其要注意,借名人取得购房资格、满足过户条件后要及时主张权利,时间一长风险越大。借名买房不是“买了就完事”,从签约、出资到过户的每一步都要留痕。
靳双权律师长期办理借名买房确权与腾退纠纷,熟悉出资凭证、票据保管、长期占有三项事实的证明路径,也熟悉出名人擅自处分、出名人去世后继承人否认借名等情形的处理方式。他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2008年创办易胜借名买房律师网,围绕借名买房与房屋权属确认持续整理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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