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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aa与白bb、白cc析产继承纠纷案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裁判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号】(2000)豫法民终字第5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0)豫法民终字第54号

  上诉人(原审)白aa,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回族,,住淮阳县城关镇北关北大街。

  人吴建成、张华伟,周口陈州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白bb,女,1941年7月16日出生,回族,淮阳县城关镇新华办事处四街居委会主任,住淮阳县城关镇北关办事处蔡河桥西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cc,男,1949年4月20日出生,回族,淮阳县粮食局北关粮库职工,住淮阳县北关办事处新建街。

  委托代理人刘洪科,周口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aa因与白bb、白cc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周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白dd系白bb生父、白cc养父,白aa系白cc之子。白dd在淮阳县进步北大街老院中单独居住,在新建街和白cc、白aa全家一起生活。白dd生前做黄花菜生意,白aa曾和其一起经营。1998年11月6日,白dd去世。后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白bb、白cc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47万元、判令白aa返还其侵占的白dd遗产43万余元。原审另查明:①白dd1992年出资购买新建街房屋一座,该房白cc居住至今,白aa婚后亦在该房屋居住至北大街房屋翻建后搬出。该房双方均同意作价6万元;②1998年在进步北大街新建房屋一座,该房系白dd与白cc、白aa共同生活时所建,白cc为该房建房经手人之一,现双方均同意该房作价11万元;③白dd在农行存款11万元;④白dd现存已收购黄花菜8000斤,计款4万元,原审时双方作价6900元卖给了白cc9包半,其余若干包白aa转移他处。原审法院认为:白bb、白cc为白dd的法定继承人,其遗产主要应由该二人继承,由于白dd主要和白cc共同生活,白cc可适当多分遗产;白aa对白dd也尽了一定义务,亦可分得适当的遗产。白dd1992年所购新建街房屋,在农行的存款11万元,尚存的8千斤黄花菜均应认定为遗产;北大街房屋认定为共同财产,白cc、白aa、白dd各分3.66万元;白dd所分3.66万元为遗产;8千斤黄花菜中被白aa转移的价值为3.3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该院判决:1.1992年购买新建街房院一座,价值6万元,淮阳县农行蔡河桥储蓄所存款11万元,其中5万元,归白cc所有;2.淮阳县农行蔡河桥储蓄所存款11万元,其中6万元,以及变卖黄花菜价款6900元,归白bb所有;3.1998年在进步北大街所建房一座,归白aa所有,白aa付给白cc房价款3.66万元,付给白bb黄花菜价款3.31万元;4.驳回白bb、白cc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400元,白cc负担2000元、白bb负担2400元、白aa负担4000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由白aa负担。

  白aa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主要事实错误,1992年购买的房宅不应列为遗产,该房是白dd赠与白雨峰用,已登记在白aa名下六年;1998年新建房屋系白aa个人筹资所建,不应列入;11万元存款及黄花菜是白aa与白dd的共同财产,且原审认定黄花菜8千斤的数量是以对方当事人单方举证为据;原审判决显失公正,请求改判。白bb、白cc答辩称:白aa提供的房产证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的,证书无效;白aa抢占黄花菜8000斤,有13份证言为证;白aa上诉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是不存在的,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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