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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被继承人生前赠与他人的房屋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23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原告诉称
原告张小一、张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二原告享有的政策性福利对应财产1913046.61元。
张大系张二、张一的父亲,于2016年9月15日去世。张一于2013年9月13日去世,张小一系张一的儿子。
张大于2001年用其54年工龄和已故配偶李小(1981年去世)37年工龄,与T公司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购买位于B市1号公有住房。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
本案李小享有的政策性福利财产价值为2869569.92元,该笔财产应由张大、张一、张二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张小一、张二应继承李小1913046.61元。该房屋一直由张大居住,未进行遗产分配,被告于2006年将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侵占了二原告的福利性财产利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小二辩称,本案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被告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
首先,二原告不是所谓不当得利关系中的利益所有人。张大2001年用自己和李小工龄购买原居住的共有住房并获得房屋所有权证,李小生前没有购房,生前也没有形成这部分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个人财产。虽然李小的福利体现到了张大购买的房产中,但张大生前,李小的购房福利由张大享有,不由二原告享有。
二原告享有该福利的条件是,只有当张大符合《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的规定,作为被继承人发生继承时,二原告才能用第六条剥离李小福利,通过继承享有福利对应的财产利益。张大在去世前已经对房屋进行了合法处分,二原告不具备获得该部分福利对应的财产利益的前提条件。
其次,张大生前将其房屋合法赠与被告,处分行为符合法律和程序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利益。
再次,被告获得该房产,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被告接受赠与后,依据赠与合同和公证书,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于2006年10月18日取得了该房屋的房产证书。被告接受赠与的行为符合法律及程序规定,被告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情形。
综上所述,二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张大与李小系夫妻关系,李小于1981年8月21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大之女张一(1950年7月15日出生),之女张二(本案原告,1954年3月4日出生)。2013年9月13日,张一死亡。本案原告张小一系张一之子。本案被告张小二系张大之兄张大二的孙女,于1981年来B市与张大共同生活,负责照顾张大,直至张大去世。
1996年11月23日,张大用其54年工龄与李小37年工龄向单位申请购买B市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01年8月15日,T公司(卖方、甲方)与张大(买方、乙方)签订《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T公司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张大。张大于2002年6月4日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书。
2006年9月25日,张大作为赠与人与受赠人张小二签订了《赠与合同》,约定张大将坐落于B市1号房屋全部无偿赠与张小二个人所有,并表示不附加任何条件,张小二自愿接受该赠与。2006年9月26日,公证处对上述赠与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
张小二于2006年10月18日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张大于2016年9月15日去世。
现张小一、张二诉至法院,称涉案房屋系张大使用其自己和配偶李小的工龄购买,李小工龄作为政策性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应作为李小的遗产发生继承,因此,要求张小二返还二人享有的政策性福利对应财产价值1913046.61元。张小二以其答辩理由不同意张小一、张二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小一、张二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我国继承法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虽然张大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李小的工龄,但李小在张大购买涉案房屋前已经死亡,李小去世后不能再取得财产,故涉案房屋所有权应属张大单独所有。
张小一、张二主张张大购买涉案房屋时使用了李小的工龄,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的规定,张小二应当返还涉案房屋中李小工龄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部分。
对此问题,《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房时,依国家有关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龄而获得政策性福利的,该政策性福利所对应财产价值的个人部分应作为已死亡配偶的遗产予以继承。该条规定明确了发生继承时,被继承人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折抵购房款的,该部分工龄所对应的财产价值作为已故配偶的遗产进行继承。该部分已故配偶工龄所对应的福利仅按规定的计算方式确认价值,但并不影响房屋物权取得主体的认定。
因此,张大购买涉案房屋时虽然使用了李小生前的工龄福利,但涉案房屋仍属张大单独所有。由于张大生前即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张小二并完成了产权过户登记,故涉案房屋未作为遗产发生继承,李小工龄福利所对应的财产价值未发生继承,因此与《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不同,不能比照适用该规定。
张小二依照赠与合同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具有合法依据。张小一、张二要求张小二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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