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合同法》第58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一
如果房屋产权人(即卖房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了第一买房人,第二买房人在看房时必然会知悉房屋已出售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即便第二买房人支付了房屋全款,也办理了过户手续,其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相反,第二买房人和卖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一买房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无效,即便第二买房人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也应当返还给卖房人。
二
若房屋产权人在将房屋交付给第一买房人前,第一买房人依法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则房屋产权人和第二卖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无效的。因为预告登记具有准物权的性质,具有公示公信效力。通俗地讲,就是买房人在买房时应该去查询标的房屋的具体产调,而产调上会显示该房屋已经做了预告登记,即表明该房屋产权人已经就该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正在交易中。此时可推定第二买房人知道房屋产权人一房二卖的事实,如果其继续购买该房屋,就会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三、总结
如果房屋已经交付第一买房人,或者第一买房人已经做了预告登记,第一买房人就可以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为由主张卖房人和第二买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然,如果房子既没有交付第一买房人,也没有做预告登记。且第一买房人也没有证据证明第二买房人知道该房屋正在交易过程中的事实,此时第二买房人若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条件的,就能够构成善意取得。,就不能认定该第二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二买房人符合《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条件的,就能够构成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