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哥哥罗生的单位出售福利房。此时,哥哥已经有房,也没多余的钱购买第二套。那时,我刚刚结完婚,正和老公准备买房,哥哥便询问我是否有意。因为比一般商品房划算,我和老公没多想就决定买了。
但是,哥哥单位规定福利房只卖给自己的员工,房子买完之后,自然也就只能登记在哥哥名下。权衡之下,我和哥哥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我借用他的名字买房,房款由我支付,房产证写他的名字,但由我保管。
为了感谢哥哥,我还给了他3万元的“指标费”,这些年一直相安无事。今年年初,哥哥下班途中发生车祸,意外身亡。随后,与他分居多年的嫂子杨燕找到我,提出要回房子进行分割和继承。
这套房子,尽管我已经住了10多年,但仍然在哥哥的名下。请问律师:我用哥哥名义买的房子,需要还给嫂子杨燕吗?
靳双权律师点评:
我国现行政策鼓励职工购买住房。福利房是单位分配给个人的福利用房,多半是产权房。而又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所以房子归谁所有,一般不看谁占有使用,而看登记在谁名下。
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人为哥哥罗生,如果单位没有特别买卖房屋的限制,是可以进行买卖的,否则不可以买卖,也就不易导致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改变,可能会存在将购房款返还给罗舒的情况。
买卖福利房极易产生风险,建议市民购买前熟知单位规定的购买细则,以及房屋产权属性、购买福利房双方产生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