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钱恬有住房公积金,钱先生考虑如果用女儿的名义购买可以选择公积金贷款,如此可以享受优惠利率。于是2008年初,钱先生以女儿的名义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公积金贷款等一系列手续,购买了位于西城区一套房屋,首付款由钱先生支付,公积金贷款都是钱先生按月汇入女儿绑定的银行卡。
2009年初,钱恬和小彭结婚了,婚后就居住在西城区这套房子里,贷款仍然由钱先生按月偿还。
随着离婚率逐年升高,80后成为离婚主力,钱先生心里也开始不踏实了,他担心万一钱恬和小彭有个不合,会不会来分自己的房子啊?
律师解析:
假设钱恬和小彭离婚,能不能分走钱先生的房子呢?取决于客观事实和证据。
我们先来看看这套房子的性质:首先,钱先生的本意是买来投资用,主观上并没有赠与给女儿或者是作为女儿“婚房”的意思表示;其次,这套房屋的首付款和贷款都是由钱先生偿还的;最后,房屋有关的所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贷款合同、房产证、契税发票等都由钱先生保管。从当事人真实意思出发,该房屋应属于钱先生借女儿名义购买的房屋。
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及《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该房屋很容易被认定为钱恬婚前签署合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而钱先生在两个人婚后代为还贷的行为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如何破局:
任何一个案件产生纠纷时,如何认定主要取决于证据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指事发当期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非纠纷发生时当事人的态度和陈述。
这就要求我们平时生活中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比如本案中,钱先生可以和女儿补签一份《借名协议》,明确该房屋只是借女儿名义购买,实际产权人为钱先生,钱先生对该房屋享有完全处分权,只是暂时由女儿居住。
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和女儿、女婿一起补签,如果没有条件,可以选择合适的时机和女婿把话题点清楚,并录个音取个证。如果小两口日子过得幸福美满,最终如何处理这套房子也是由钱先生自主决定;一旦两个孩子因为各种原因最终无法白头偕老,也不至于让钱先生的财产白白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