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徐某因不具有购房资格,便私下与他的同事林某达成口头协议,用林某的名字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用林某的名字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后来,徐某将房屋出售给刘某,刘某要求徐某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却屡次遭拒。当刘某得知该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林某时,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法院审理阶段,因徐某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而房屋产权证及银行贷款凭证上的登记人均为林某,法院最终判令该房屋归林某所有。徐某无奈之下就购房一事来到该区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但因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仍然无法获得支持。说房网靳双权律师说,“借名买房”的风险对于出资方而言是出现纠纷后的房财两空。
靳双权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