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张鑫称:2016年6月18日,原、被告经中介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同年8月9日签订网签合同。同年8月31日我得知公积金贷款未获准批复,按照网签合同应为我方继续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被告此时不配合做贷款,同时要求我将40万元打入被告账户,否则不履行合同,原告要求按照资金监管流程将首付款打入建委账户,但被告和中介无动于衷。后被告提出涨价至175万,原告无法接受,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支付违约金68万元、租房费用28000元、车费和误工费及利息损失3000元。
二、被告辩称
被告崔丽辩称:我不存在违约,且一直积极配合原告办理手续。中途原告说不买了,还要求我退定金,原告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是原告违约。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支付原告违约金及任何损失。
三、审理查明
2016年6月21日,原、被告经中介公司居间签订房屋订购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位于房山区良乡行宫园三里8408号房屋,房价140万元。协议约定原告拟贷款97万元,原告按资金监管流程向被告支付首付款43万元;如因原告个人资质等原因银行不予放贷,原告应7日内自行筹齐房款支付被告,或经被告同意另行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逾期付款超过15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付给被告2万元定金。同年8月底,原告公积金贷款未获批复。中介公司曾做出网签合同,但原、被告尚未签字。
中介公司业务员出庭作证陈述:因原告的公积金断缴过一个月,公积金贷款没有获批,原告表示等贷款批下来,但被告等不及,期间原告多次说过不买了,担保费我们也退给原告了,中介费也没有收。
四、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张鑫与被告崔丽签订的房屋订购协议。
二、驳回原告张鑫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被告经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即房屋订购协议合法有效。依约定,原告在得知公积金贷款未获批复后,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应在7日内自行筹齐房款支付给被告。现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同意等待原告另行向其他银行申请贷款,应认定双方对此未达成一致意见,此时原告应按约定在7日内给付被告全款。
另外原告在合同履行中表示过不再购买房屋,已构成预期违约,考虑交易安全与风险等因素,在未达成新的补偿协议前,被告有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原告主张依据网签合同相关条款应继续等待申请其他银行贷款至贷款批准,但该网签合同尚未经买卖双方签字,相关内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违约,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亦同意解除,法院应判令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