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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未按照约定交付地下室是否构成违约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30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华、赖仁慧诉称:2014年11月2日至2015年1月18日期间,我方与胡杨在中介公司提供的情况下,就购买胡杨名下位于海淀区定慧东里407室房屋,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开始实际履行双方约定,除涉案房屋外,还包括总面积约为10平方米的地下室,该地下室应随同房屋一并交付。约定自房屋交接单签署起半年内,胡杨腾空并向我方交付地下室。但在约定期满后,胡杨拒绝履行约定义务。故诉至法,请求判令1.胡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方交付位于定慧东里地下室1个;2.胡杨依据合同约定按照房屋价款10%共计250500元向我方支付违约金。

  二、被告辩称

  被告胡杨辩称:涉案房屋的房产证中没有任何关于地下室产权和所有权的记录,我不拥有刘华、赖仁慧所述地下室。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任何文字涉及到交付房产中包含刘华、赖仁慧所述地下室。我确实有一个地下室的区域,但这只是放物品的区域,并不是地下室,那个房间由谁使用我并不清楚,是我从原来的单位借用的。至于刘华、赖仁慧拿出的物业交接单中有地下室的记载,是中介公司写的,他们对这个区域的处置权利是清楚的,该区域是我从原单位借用的,只能还给原单位。

  三、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2日,胡杨(出售方、甲方)与刘华、赖仁慧(买受方,乙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所售房屋坐落在海淀区定慧东里407号,总价2505000元,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如合同可继续履行的继续履行,违约方须按该房屋成交总价的1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015年1月18日,刘华(乙方,买受方)与胡杨(甲方,出售方)签订《物业交验单》,在甲乙双方其他约定横线处有手写字迹为"乙方抵押登记两周内做完甲方地下室半年内让出"。刘华、赖惠良称不记得上述手写字迹是何人所写,确认双方签字晚于上述手写字迹书写时间。胡军称上述手写字迹系房屋中介工作人员书写,手写字迹书写时间早于双方签字时间。2015年1月12日,刘华、赖仁慧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

  诉讼中,刘华、赖仁慧表示在购房时,胡杨曾告知房屋附带一个地下室,但当时未实际进入地下室查看,亦未就地下室权属性质进行核查。胡杨称其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告知上述两人地下室不具有产权亦无法给付,该地下室实际为若干住户共用状态,用于存放物品,系其从原单位借用,由于时间较长,其已不清楚具体使用者,其现已离开原单位并准备归还钥匙。其在《物业交验单》中签字系将地下室半年内让出理解为将诉争地下室交还原单位。

  诉讼中,法院就地下室相关情况向该单位行政处核实,该处表示涉案住宅楼由其单位始建于80年代,当时住户都系单位职工,采取先到先占的原则处理,与房屋没有对应关系,产权亦不属于个人,因为不是正规的地下建筑,没有产权证,不属于销售部分,且该地下室不能买卖。胡杨确曾联系我单位,单位已告知其腾退,胡杨称尚有部分杂物存放且系与他人混用。

  庭审后,刘华、赖仁慧向法院邮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胡杨返还就其虚假陈述而致我方多支付的合同价款30万元。

  四、法院判决

  驳回刘华、赖仁慧全部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刘华、赖仁慧在法庭辩论结束后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陈述,可以认定双方签字的《物业交验单》中手写字迹"乙方抵押登记两周内做完甲方地下室半年内让出"书写时间早于双方签字。现双方对于"甲方地下室半年内让出"一句解释出现争议。首先,"甲方地下室半年内让出"中未指明地下室具体坐落。其次,胡杨称其在《物业交验单》上签字系因将"甲方地下室半年内让出"理解为将地下室交还原单位,并非指交付给乙方即刘华、赖仁慧。但是,《物业交验单》中全文系对甲方(出售方)与乙方(买受方)就房屋移交情况的记录,“甲方地下室半年内让出”手写字迹写于“甲乙双方其他约定”后,根据通常表述习惯及行文理解,胡杨所述返还第三方的解释,不符合对文意表述的通常理解,很难得到采信。

  就刘华、赖仁慧主张胡杨向其交付涉案地下室一节,根据法院核实,该地下室不具有交付条件,对其诉讼请求亦很难支持。就刘华、赖仁慧主张胡杨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一节,刘华、赖仁慧称其违约金约定系《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条款,而上述合同中并未涉及地下室之内容,故刘华、赖仁慧该项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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