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热点新闻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热点新闻 >

卖方违反合同未将所有户口迁出,是否构成违约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26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继承、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白佳莉诉称:2016年6月7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以272万元购买被告名下的位于东城区907号房屋,出卖人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3个工作日内迁出此房屋内的全部户口,如未能迁出,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自超期之日起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价款272万元,并于2016年9月7日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但至今,被告仍未迁出此房产内全部户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迁出户口违约金136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超期违约金(自2016年9月18日起起至全部户口迁出之日止)。

  二、被告辩称

  被告黄云辩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也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并交接完成,没有给原告造成实质损失。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因为出卖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户口没有迁出,但现在没有迁出户口的人员为臧庆及臧羽凡,臧华与臧梦凡的户籍已经迁出。由于被告是户主,在臧庆及臧羽凡迁出户口之前,黄云的户口无法迁出。臧庆及臧羽凡另有房屋一套,其户口可以迁入该房屋内,但是由于该房屋位于朝阳区CBD商业,户籍的迁入需要在下相关房屋内居住并且由片警入户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由派出所领导批示后方可办理。但此情况都是公安系统内部信息,签订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黄云无法了解到上述信息。因此涉诉房屋内户口未及时迁出并非是黄云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对房屋内现有户口的其他人员没有制约力,且其他人员均未签订合同,因此黄云虽然是户主,但没有强制力强制迁出其他人口户籍的能力。

  三、审理查明

  2016年6月7日,原告白佳莉作为买受人与被告黄云作为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位于东城区907号房屋,该房屋成交价格为253万元,装饰装修及配套设施设备等作价19万元。出卖人应当在该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见补充协议,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自身原因未如期将与本房屋相关的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15日起,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补充协议中约定黄云承诺于权属转移登记前3个工作日内迁出此房产内全部户口。

  涉诉合同签订后,原告白佳莉向被告黄云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并于2016年9月7日依法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证。

  涉诉房屋处现有被告黄云、案外人臧庆及臧羽凡的户籍仍未迁出。

  四、法院判决

  一、被告黄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白佳莉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五万元;

  二、驳回原告白佳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涉诉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黄云负有应于2016年9月2日前将房屋内全部原有户口包括案外人臧华、臧羽凡的户籍迁出的义务。现被告黄云及案外人臧华、臧羽凡的户籍并未迁出涉诉房屋,构成违约,故白佳莉有权被告黄云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白佳莉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被告黄云认为违约金数额偏高,过分高于原告白佳莉的实际损失。合同约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如约履行义务,综合考虑到原告白佳莉的实际损失,涉诉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被告黄云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有权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金额。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