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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预售商品房能否转让?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22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的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比如,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买受人可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6、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7、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要件,但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的;

 

  8、开发商在划拨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未经政府部门批准的,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撤销的,自始无效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撤销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事人请求撤销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请求撤销的;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受人请求撤销的;

 

  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被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要求撤销的;

 

  6、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相对人要求撤销的。

 

  (三)效力待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权利人、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及时追认的为无效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2、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二、预售商品房能否转让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在现实中主要有现房转让和预售商品房转让两种。而对预售商品房能否进行再转让,由于实践中对此存有较大的争议,该转让可能存在无法取得物权的法律风险。

 

  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也就是我们所称的“卖楼花”;预售商品房再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行为,又称商品房转预售,行业里称此行为为“炒卖楼花”。

 

  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至今尚未对此作出规定。

 

  而2005年4月30日,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其中第7条规定:“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该规定出台后,各地纷纷制定相应政策严禁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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