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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有哪些,什么情况下可退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1-19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没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000年9月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的合同条款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依据;

 

  (3)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4)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5)计价方式与价款;

 

  (6)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7)付款方式及期限;

 

  (8)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9)交付期限;

 

  (10)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1)规划产权设计变更的约定;

 

  (12)交接;

 

  (13)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14)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15)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16)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7)保修责任;

 

  (18)双方就小区、楼字命名权、屋面、外墙使用权的约定;

 

  (19)买受人合理使用房屋、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权;

 

  (20)争议解决方式;

 

  (21)末尽事宜的约定;

 

  (22)附件效力的说明;

 

  (23)附件形式的要求;

 

  (24)签定之日起生效;

 

  (25)登记备案。

 

  二、什么情况下可退房

 

  1、购房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直接结果是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具体到购房合同上就是购房者退还房屋,而开发商退还房款。

 

  购房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形:

 

  ①开发商无权处理该房产。主要有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房屋为共有财产而未经其他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该房屋权属有争议,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等情形。

 

  ②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包括出卖后的期房又另行出卖的;隐瞒房屋被抵押的事实的。

 

  2、套型误差导致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时,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对此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人可以退房。

 

  3、面积误差导致退房。即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达到一定比例。若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比例,按照有关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人有权退房。

 

  4、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已预售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变更规划、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书面通知购房者,购房者在接到通知后可选择是否退房。若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5、质量不合格导致退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

 

  6、不能办理产权证导致退房。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期限届满1年后,仍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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