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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律师 解析一件遗产纠纷案件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5


 

在我们生活中难免遇到亲人离世的情况,很多时候亲人因忌讳提早订立遗嘱,认为订立遗嘱不吉利,所以没有在身体还可以的时候订立遗嘱,等到真的快不行的话又着急去订立遗嘱,这个时候很多人因为不懂法,订立的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了很多的遗嘱不能成立,本来想把遗产给最孝顺,最乖巧的那个孩子,就因为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生效,因而导致遗产没能依照自己的意愿留给子女。

靳双权律师办理过很多“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现在将办案过程之中总结的经验介绍给您,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现在我把我办理过的一起遗产纠纷处置共有房产案件为例介绍给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名称均为化名)

 

案件审理

一、原告诉称

赵紫龙、赵匡寅在原审法院起诉称,赵紫龙与史诗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赵匡寅。史诗系史军生与刘倩倩之女。201336日史军生去世。史军生和刘倩倩双方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401号房屋登记在刘倩倩名下。20134月,刘倩倩将该房以360万元价格卖出,分给史诗55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房山区的房屋;史军生名下的W轿车也给了史诗。刘倩倩购买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123号房屋花费60万元,将其余240万元据为己有。史军生为受益人的商业保险15万元、史军生死亡抚恤金、史军生生前存款都由刘倩倩保管,刘倩倩将之据为己有。2013622日,史诗去世。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史军生、史诗的遗产。

二、被告辩称

刘倩倩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赵紫龙、赵匡寅诉讼请求。赵紫龙与史诗结婚后没有尽到作为配偶的义务,不能主张史诗遗产的继承权,史诗的财产亦应由我继承。

三、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倩倩与史军生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史诗(智力残疾)。2005328日,史诗与赵紫龙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06613日育有一子赵匡寅。史军生于201336日去世,史诗于2013622日去世。史军生与史诗去世前均未留有遗嘱。刘倩倩与史军生婚后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住房一处,史军生去世后,刘倩倩与史诗、赵紫龙将此房出售,售得房款360万元,刘倩倩给付史诗、赵紫龙55万元,用于购买了位于房山区402号房屋;刘倩倩用其中176万元在门头沟区购买住房一套。余款在刘倩倩处。史军生名下有W轿车一辆,现价值双方认可为3万元,现此车由赵紫龙使用。2011825日,刘倩倩作为投保人,为史军生在A保险有限公司投有太平盈丰两全保险C款,投保金额为15万元,史军生去世后,刘倩倩领取了保险的现金价值141150元。史军生去世后发放了抚恤金5000元。另查,史诗为智力残疾,无工作,其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其婚后生活费及相应的就医费大部分由史军生、刘倩倩负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法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质证的相关证据及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法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刘倩倩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刘倩倩目前身体状况不好,本身也是残疾人,继承财产时应当予以照顾:1、刘倩倩的4份检查报告单复印件;2、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制发卡复印件一张。对上述证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身体状况没有异议,认为上诉人有收入,但被上诉人没有收入,不同意其证明目的。针对上述证据法院认为,能够证明上诉人刘倩倩系残疾人及其就医情况。另,上诉人刘倩倩申请法院到解放军二炮总医院调取2012420日至2012429日期间史诗急诊抢救期间发生的医药费、门诊费等一切费用明细。针对该申请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的情况。

 

四、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项,即:史军生名下W轿车一辆归赵紫龙所有,赵紫龙给付被告刘倩倩补偿款二万三千七百五十元,给付赵匡寅补偿款一千二百五十元;史军生名下太平人寿保险现金价值十四万一千一百五十元,其中十一万一千七百四十三元归由刘倩倩所有,二万九千四百零七元归赵紫龙、赵匡寅所有,刘倩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紫龙、赵匡寅;史军生死亡抚恤金五千元,其中二千九百一十七元归刘倩倩所有,二千零八十三元归赵紫龙、赵匡寅所有,刘倩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紫龙、赵匡寅;刘倩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紫龙、赵匡寅售房款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二、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四项,即:位于北京市房山区四0二号房屋归赵紫龙所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三、位于北京市房山区402号房屋归赵紫龙、赵匡寅按份共有,其中赵紫龙享有百分之七十的份额,赵匡寅享有百分之三十的份额。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继承纠纷房产律师靳双权评析

继承纠纷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中,刘倩倩与史军生婚后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住房一处,史军生去世后该房出售,售得房款360万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房款的一半为史军生的遗产。史诗系史军生的女儿,有权利继承史军生的遗产。赵紫龙系史诗的丈夫、赵匡寅系史诗的儿子,赵紫龙、赵匡寅有权利继承史诗的遗产。针对上诉人所称认为赵紫龙、赵匡寅无权要求分割海淀区住房的售房款,我认为该说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采纳。

关于刘倩倩为史军生所投保险,在史军生过世后,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执行,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保险现存的现金价值数额予以认可,对此没有争议不做评价。

刘倩倩为史军生所投保险系用共同财产支付,在史军生去世后其保险现存的现金价值中的一半应归刘倩倩所有,剩余部分应为史军生遗产进行分割。关于史军生名下车辆以及死亡抚恤金的分割,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的分割,并无不妥。在对史军生、史诗遗产的分割过程中,原审法院根据财产来源以及史诗长期就医的花费大部分均由其父母负担的状况,并酌情予以处理,已考虑到上诉人的利益,故我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合理适当,从根本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房山区402号房屋的归属问题,考虑到赵匡寅系未成年人且为智力残疾,对其权益予以充分保障,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原审判决判决不当,应作出合理修改。

综上,再审法院判决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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