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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房产律师 解析一件法院拍卖房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2-23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为照顾父母,原告于2月3号用母亲韩A的名字在B区法院拍得B区一号房产。为避免争议,家庭成员共同签订了《家庭购房协议》,原定二女与原告各出一半房款,后因二女退出出资,并以文字声明自己没有出资,实际为原告全款出资购买。疫情期间,B区法院迟迟不能出具拍卖手续,直至月14号才给原告出完全部手续。这期间,韩A因病于4月15号去世,房产证无法办理,因B区法院执行局建议来法院诉讼确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原告享有一号房产的全部产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拍卖成交确认书一份;
2、建设银行账户支付交易明细打印件一份;
3、转账记录打印件一份;
4、房屋所有权证一份;
5、火化证复印件一份;
6、家庭购房协议一份;
7、曹W声明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曹W辩称,完全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诉争房屋系被告曹W与原告多次商议共同出资所购,用于照顾父母。母亲自2019年11月28日查出胰腺癌晚期,自2020年12月10日至2020年3月20日到沪住在我家进行治疗,因为母亲看病需要费用,我仅支付了一半多房款后再未支付。后原告将所有我支付的款项又全部归还给我,故该房屋的全部出资均系原告所出。母亲于2020年4月15日离世,父亲有意到老屋生活,故郑州所购房屋对我即失去购买意义。为此我已向原告出具了个人声明。以上所述完全属实,恳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告曹W就其答辩意见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20年2月14日,原告分两笔向韩A的账户转款共计711404元。
2020年2月17日,韩A与被告曹W在被告曹文全的见证下签订《家庭购房协议》一份,约定,为了更好地孝养父母双亲,兼有利监护四女曹G,原告曹R与被告曹W双方商议为父母在原告曹R所居住小区购置房屋一套。现已拍得位于A市一号房屋。为保持家庭和睦共处,促进家庭团结互助,防止家庭纠纷产生,家人经友好协商,本着诚信、平等、自愿原则,特订立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现购置的位于A市一号房屋总价861404元,该购房款系被告曹W和原告曹R一人一半出资购得。
房屋产权证办妥后,该房屋属于被告曹W和原告曹R所有,并非父母双方的财产,其他子女无任何继承权利。该房屋由双亲居住。双方百年后由被告曹W和原告曹R商议处置该房屋,其他子女对此无任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上述房屋的竞拍手续以韩A的名义签订后交由原告曹R持有和保管,该房屋取得的一切手续、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完税证明、交款凭证等均由原告曹R持有和保管。
 
编辑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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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房屋所产生的购房款及保证金、税收、房屋装修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曹W和原告曹R双方承担,他人不承担任何费用,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归被告曹W和原告曹R双方完全所有。该房屋交付时由原告曹R收房,韩A应出具相应办理手续的委托书。见证方被告曹文全已经对该协议进行了充分了解,韩A只是借用被告曹W和原告曹R名义购买房屋,该房屋的所有权益与韩A无任何关系,并保证不得就该房屋主张任何权益。本协议一式六份,四方各执一份,见证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字或按印之日起生效。
2020年2月20日,韩A与本院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一份,载明:买受人韩A于2020年2月4日在B区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参加拍卖,通过公开竞价成交,最终以最高价竞得位于A市一号房屋,成交价861404元。买受人在拍卖前已认真阅读《拍卖公告》、《拍卖须知》等公示材料,自愿履行上述材料的相关规定。买受人自愿根据《拍卖须知》的规定,把冻结的保证金15万元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抵作拍卖成交款,拍卖成交价款711404元已缴入法院指定账户。买受人已向拍卖人支付全部拍卖款项,拍卖人已向买受人办妥标的物交接手续,并交付标的物。对拍卖标的的过户、违章记录处理、过户费用、其他所涉税、运费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对由此而造成的无法过户与拍卖人无涉。
2020年4月17日,韩A去世。
2020年6月6日,被告曹W出具《曹W声明》一份,载明:“《家庭购房协议》房屋出资全部是曹R一人支付,曹W没有任何出资。不享有该房屋任何权益。曹R享有A市一号房屋所有权益。声明人:曹W,2020年6月6日”。
2020年7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
 
裁判结果
原告曹R对位于A市一号房屋享有所有权。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原告曹R以韩A的名义拍得位于A市一号房屋事实清楚,由原告与本案六被告及韩A签订的《家庭购房协议》,被告曹W出具的《曹W声明》,韩A与法院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原告提交的转款凭证等为证,现原告请求确认位于A市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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