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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房产律师 点评一起由拆迁安置引发的遗嘱继承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0-12-23


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蒋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李A、崔Q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继承人刘H于2018年2月13日所立遗嘱无效;
事实与理由:付W、崔Q系夫妻,付W与付B系姐弟,父亲付C于2015年1月17日去世,母亲刘H于2018年5月30日去世。二原告及刘H三人之前共同居住在A市一号院,2017年11月14日经A市C村委员会确认,该院落宅基地面积为200平米,被安置人为3人,即我二人及刘H。拆迁安置补偿的优惠购房面积每人60平米,我二人及刘H共计享有180平米的优惠购房面积。同年12月4日,刘H代表三人与村委会签订安置住房认购协议书及认购结果单,选择了位于回购房小区1403号的房屋和西区1901号两套90平米的房屋,上述房屋属于期房,大约3年后交付。后因刘H年满75岁,按照规定刘H与付W、崔Q可用选购房屋中的一套置换成两居现房一套。经协商,刘H与付W、崔Q将原西区1901号的期房置换成了B区201号的现房。房屋交付后,刘H于2018年5月30日去世。刘H于去世前2018年2月13日留有遗嘱一份,将其居住属于她和付W、崔Q,3人共有的房屋处分给付B一人继承。该份遗嘱内容侵犯了我二人的合法财产,应属无效。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付B辩称:
一、房屋系由一号宅基地及房屋拆迁所得,该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人为刘H,付W、崔Q仅属于被拆迁安置人,没有该宅基地及房屋的所有权。
二、刘H认购的两套房屋(201号房屋一套,西区1403号一套(尚未建成))系由刘H个人出资购买,共计支出购房款1248200元,产权人登记为刘H。根据B区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规定,付W、崔Q仅对其中90平米的房屋拥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刘H生前已同意付W、崔Q居住在未来建成交付的西区1403号房屋内,故刘H有权以遗嘱方式处分该房屋,没有侵犯付W、崔Q的合法财产。
三、刘H在领取拆迁安置补偿款后,已于2018年1月3日向付W、崔Q支付了92万元,大大超过其应分得的拆迁安置补偿金额,证明刘H并未侵犯付W、崔Q的合法财产。
四、根据拆迁安置奖励政策,原宅基地所有人可以多购买45平米房屋,多购房屋的房款由刘H支付,故该45平米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归刘H所有和支配,并不属于按被拆迁安置人人数平均分配的范围,付W、崔Q无权主张使用权。
五、刘H于2018年2月13日设立的遗嘱,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全程有录音录像。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H与付C系夫妻关系,付W、付B系刘H、付C之子女。付W与崔Q系夫妻关系。2017年12月4日,A市C村委员会(甲方、腾退人)与刘H(乙方、被腾退人)签订《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屋安置协议书》,约定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667号,乙方应安置人口3人,分别为被腾退人刘H、之子付W、之儿媳崔Q,每人优惠购房指标为45㎡,合计135㎡。同日,A市C村委员会、M公司作为甲方,刘H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安置住房认购协议书》及《安置住房认购补充协议书》。
庭审中,付W、崔Q提交2018年2月13日,出具的见证书、代书遗嘱及录像。该遗嘱载明:“我,刘H年事已高,神志清楚,在完全自愿情况下,立遗嘱如下:我名下的拆迁取得的位于B区201号房屋是我个人的房产,在我去世之后遗留给儿女付B继承,我儿子付W不得继承。见证人:李某1、李某2。”拟证明刘H立遗嘱时处分了三人的共有财产且立遗嘱当时付B本人在现场,该份遗嘱无效。付B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刘H对全部安置房屋拥有完全权利,付W、崔Q仅对其中90㎡有权居住使用,刘H所立遗嘱有效。
 
裁判结果
一、刘H于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所立代书遗嘱部分无效。
二、驳回付W、崔Q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刘H订立的代书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2017年12月4日刘H签订关于667号的《宅基地腾退补偿房屋安置协议书》时安置人口包括付W、崔Q、刘H三人。本次安置的面积180㎡应为三人共有,刘H应享有其中60㎡的安置面积,而B区201号房屋面积为90㎡,故刘H于2018年2月13日所立代书遗嘱处分了其他权利人的权利,故刘H所立遗嘱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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