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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解析一起父母去世, 子女不认可代书遗嘱分配遗嘱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2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侯某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程父名下的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要求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事实和理由:程父与侯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长子侯某空、次子侯某古、三子侯某幅、四子侯某度、女儿侯某及、五子侯某思。侯母于2001年9月2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程父于2016年12月1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侯某度于早年走失,现无任何联系。2010年8月23日,程父购买涉案房屋。同日,程父委托某法律服务所进行代书遗嘱,承诺在其去世后将涉案房屋遗留给侯某及。现程父已去世,侯某及主张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涉案房屋。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侯某幅、侯某古共同辩称,侯某幅、侯某古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同意涉案房屋由侯某及一人继承。如果法院认定遗嘱无效,侯某幅、侯某古要求将自己应继承的份额赠与侯某及。
侯某空辩称,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要求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涉案房屋,由六个子女平均分割。立遗嘱过程侯某空不在场,无法判断落款处签名是否是程父本人所写。代书遗嘱没有任何比对样本,侯某及没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落款处签字是真实的。遗嘱内容与侯某及在庭审中主张的内容完全一致,侯某空完全有理由相信该遗嘱内容均是侯某及自己的意思,并非程父的真实意愿。
侯某思辩称,答辩意见同侯某空。
侯某度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
程父与侯母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长子侯某空、次子侯某古、三子侯某幅、四子侯某度、女儿侯某及、五子侯某思。侯母于2001年9月2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程父于2016年12月15日因死亡注销户口。
2010年8月23日,程父作为买受人与案外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嘉业公司)作为出卖人签订《康惠园定向安置限价房认购书》约定:由买受人购买涉案房屋,房屋总价款420104元。后程父向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421154.26元。
2012年1月31日,涉案房屋登记在程父名下。
庭审中,侯某及称程父于2010年8月23日立有代书遗嘱,同时由北京市丰台区X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乜某、张某进行了见证。侯某及据此提交《代书遗嘱》一份,该遗嘱内容为:因我现在年事已高,为了解决日后的遗产继承问题,避免发生纠纷,现特立遗嘱如下:我有一处私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厂坡X号,已经拆迁,拆迁款项已经分给我的子女,因拆迁购买的涉案房屋一套,我同意让我女儿侯某及以我的名义出资420104元购买此房产,购买后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均归女儿侯某及所有。特此遗嘱。该遗嘱落款“立遗嘱人”处签有“程父”的姓名并按捺手印,立遗嘱时间为2010年8月23日。该遗嘱下方载明“本代书遗嘱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遗嘱”。乜某、张某作为证明人在该遗嘱上签名并签署日期。
同时,侯某及提供2010年8月23日及2009年10月23日《谈话笔录》各一份佐证。其中,2010年8月23日的笔录显示:事由为代书遗嘱,谈话人为乜某、张某,被谈话人为程父,主要谈话内容为:问:您2009年到法律服务所来做遗嘱,您说想将1村16号拆迁房屋安置房给您女儿侯某及,现在还是这么决定吗?答:是的,拆迁分的经济适用房,1号。问:您的代书遗嘱写好了,我给您念一下,(内容略)。如果没有问题请您在代书遗嘱上签字按手印。答:好的。问:我再给您念下这份笔录,没问题您也签字按手印。答:没问题。该笔录落款处签有“程父”的姓名并按捺手印。笔录右下角写有“原件取走2份,侯某及”。2009年10月23日的笔录显示:事由为代书遗嘱,谈话人为刘某,记录人为倪某,被谈话人为程父,主要谈话内容为:问:您今天叫我们到您家有什么事需要我们帮助?答:我今天叫你们来是给我做一份代书遗嘱的。问:您今年高寿?身体怎么样?答:我今年82岁了,身体很健康,精神也很好,没有其它毛病。问:请您把您的家庭情况说明一下?答:我婚后共生育了五个子女,老大侯某空,老二侯某古,老三侯某幅,老四侯某思,老五侯某及。我老伴也已经去世了(大概是2001年)。问:请把您的居住情况陈述一下可以吗?答:可以,我以前住1号,后来2009年7月份房子被国家拆迁了,我又没有其它房子。所以于2009年8月份由我女儿侯某及在位于1号给我租了一套一居室的房子给我住着。问:把您要求做处分的财产情况及遗嘱内容说明一下?答:我有一私房位于1号,2009年7月份被国家拆迁,给了房子的拆迁费和一套房子的指标,位于偶地区,一套两居室70平方米左右的指标。
拆迁费都分给五个子女了,现在决定把这个房屋指标给女儿侯某及买房,买房费用由女儿侯某及自己出。等我去世后,房子就由女儿侯某及继承并所有,请你们为我起草一份遗嘱。问:您现在对一套两居室房子,因为没有完整的产权或购房合同。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您的遗嘱有可能在效力上存在一定问题。答:没有关系。虽然现在没有确定,但是很快就要办理手续,肯定没有问题。我决定还是请你们做一份遗嘱。问:可以。您还有其他要补充说明的吗?答:没有了。问:我们为您做这份代书遗嘱是需要收费的,费用为1500元,您同意吗?答:同意。问: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您可以随时更改这份遗嘱的内容,您知道吗?答:知道了。问:现在向您宣读一下这份谈话笔录,如果没有问题请在上面签字。答:我不认识字,让我女儿代签可以吗?问:好的,但是您要按手印。答:好的。该笔录落款处签有“程父侯某及代理签字”的字样并按捺手印。
为证明遗嘱的真实性,侯某及申请乜某、张某出庭作证。乜某到庭作证称:2009年10月左右,侯某及和她的母亲程父一起来到街道法律服务所,说是社区给她们推荐过来,想给程父写一个代书遗嘱。所里的两个同事给她们做了笔录。程父想处分她的拆迁安置房屋,当时房屋的手续还没有办下来,由于当时没有证据证明程父对房屋有所有权,我们的人就劝程父先别制作遗嘱,等有了购房合同再办手续。程父同意了,当时就做了个笔录留档了。2010年8月左右,侯某及再次联系我们所,说手续下来了,我们说如果有处分权,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当时程父说她已经搬到了朝阳区居住,因此所里派了我和张某前往程父的住处办理手续。到了程父家后,我们核实了程父出示的拆迁补偿协议、购房认购书、购房意向书,当时房本还没下来。程父又出示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核实完上述材料后,由程父口述,由我负责整理语言,再由我口述,张某负责在我们带去的笔记本电脑上记录,最终形成了原告提交的《代书遗嘱》,当时是在小区楼下的一个打印室打印的遗嘱,当时打印了两份,一份交给了程父,一份留在所里存档。当时房间里只有程父、我、张某三个人在场,我们特意通知侯某及回避。
“立遗嘱人”处是程父本人签名按手印,立遗嘱时间和证明人下面的落款时间都是我写的,证明人签名分别是我和张某的签名,我们在现场加盖了服务所的公章。当日的谈话笔录落款是程父本人签名并按捺手印,落款日期也是程父所写。之所以找法律服务所来帮忙撰写代书遗嘱,程父称其平时自己不怎么写字,怕写的不好,也怕写的不规范,因此最终找了我们事务所帮忙。我当时在该单位任职法工,张某任职律师助理。我们在场的两人确定程父当时本人具有行为能力,立遗嘱是本人意愿,签名系本人所签。代书遗嘱形成后,我们又给程父读了一遍,程父表示没有异议,才最终签字按手印。本次笔录先是由张某记录的内容,程父在落款处签名,日期写为2010年8月27日,张某根据程父写的日期在“时间”一项也填写了2010年8月27日,后来张某发现日期有误,就将日期更改为23日,程父也将落款日期更改为27日;程父在签名前,先在旁边的白纸上练习了几遍自己的名字,练得差不多了,才在遗嘱上签字。
张某到庭作证称:我当时是丰台区X法律服务所的助理。2010年8月23日,程父找到我们单位想把拆迁安置房屋留给侯某及,我和乜某共同去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翠城X楼X单元X的程父家中做笔录并出具代书遗嘱。全部谈话笔录中,除谈话人处“乜某”是其本人书写外,其他主文均由我书写。按照工作要求,笔录落款处必须由立遗嘱人本人签字并按捺手印,根据我能回忆的情况,落款处“程父”三个字是程父本人书写,手印也是程父本人按捺,落款日期由何人书写我记不清楚了。我印象中,程父是直接在落款处签字的。我在做本次笔录前,我的同事乜某将刘某良和倪某磊此前与程父所做的谈话笔录拿给我看过,我大概了解过程父此前谈话笔录的情况。
2010年8月的笔录,右下角原件取走字样,应该不是代书遗嘱谈话当天形成的,我没有见过,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在我制作笔录当天还制作了一份代书遗嘱,应该也是在程父家中形成的。笔录中载明的时间的修改原因我记不清楚了。我和乜某确定程父当时本人具有行为能力,立遗嘱是本人意愿,签名系本人所签。代书遗嘱形成后,我们又给程父读了一遍,程父表示没有异议,才最终签字按手印。代书遗嘱是当天打印的,如果程父家中没有打印机的话,那就是在她家附近的打印店打印的。我不记得当时都有谁去了打印店。
侯某及、侯某幅、侯某古均认可上述证据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并称证人作证时距其制作代书遗嘱和谈话笔录已经相隔十余年,两位证人记忆存在偏差很正常,但是两位证人都能够准确描述出遗嘱和笔录落款处由程父本人书写并按捺手印,足以证明代书遗嘱是真实的。侯某空、侯某思对此不予认可,表示乜某在2009年制做笔录时,并没有在场,但描述细节却很详细,不符合逻辑。两份笔录预留的电话都是同一部,但是在场四个人都不一样。
2009年的笔录中子女人数不属实,且年纪顺序也是错误的。乜某说先完成了代书遗嘱,并向程父宣读,故当时乜某已经签署了两次当日的时间,根据法律服务所的专业性,不可能也不应该按照立遗嘱人的笔误将谈话笔录的时间写错。另外,程父是文盲,根本不识字,购房认购书上的签名也与遗嘱签名笔迹不同。程父生前需要签名的时候,都是用人名章,根本没签过名字。张某对于谈话笔录及代书遗嘱的过程记忆比较清楚,但是到了关键性的问题,比如笔录两个日期的更改原因及更改主体、遗嘱的打印过程等,便全都称记不清楚。
张某明确表示程父在签订2010年的笔录时是直接签字按手印的,与乜某陈述不符。程父当时已经不能自主行动,故在制作笔录时给法律服务所人员开门的人应该是其他人,与两位证人陈述不符。即便真如侯某及所说,其在此前曾经教程父书写自己的名字,但程父作为一个完全不识字的人,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达到在遗嘱和笔录中清晰、准确地书写自己名字的程度。
审理中,各方均认可程父不识字。侯某及称程父一直对于不会写自己的名字感到遗憾,侯某及就手把手教程父写自己的名字。从立代书遗嘱之前两个星期左右,程父开始练习书写自己的名字。经询,各方均表示无法提供程父签名的比对样本。
 
裁判结果
被继承人程父名下的1号房屋由原告侯某及继承、归原告侯某及所有。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中,涉案房屋系程父购买,应属程父个人财产,现程父已去世,涉案房屋应当作为程父的遗产进行处理。侯某及主张程父于2010年8月23日立有代书遗嘱,针对该主张,侯某及提供了《代书遗嘱》一份、《谈话笔录》两份,并申请乜某、张某出庭作证。上述证据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程父于2010年8月23日立下代书遗嘱,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程父在代书遗嘱中处分的是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代书人亦向程父宣读了代书遗嘱的内容,该代书遗嘱的内容与程父的意思表示一致,故该代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的实质要件。综上,法院认定程父于2010年8月23日所立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程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涉案房屋遗留给侯某及,现程父已去世,涉案房屋应依照遗嘱归侯某及所有,故法院对于侯某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侯某思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最后一次庭审,侯某度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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