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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 解析一起父母去世,自书遗嘱分配遗产纠纷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8-24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王某尼、王某力、顾某及、顾某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1号房屋,要求该房屋归王某尼、王某力所有,由王某尼、王某力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款;2、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湖负担。
事实和理由:王某与王母系夫妻关系,王某于2007年5月7日去世,王母于2020年2月11日去世。二人育有五个子女,长子王某尼、长女王某3、次女王某、次子王某力、三女王某湖。王某、王母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王某于2018年7月2日去世,顾某及和王某系夫妻关系,顾某比系二人之女。王某、王母于1996年购买了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王某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去世后其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亦未进行分割。王母去世前留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涉案房屋中属于王母的全部份额由王某尼、王某力继承。现我们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我们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王某尼、王某力、顾某及、顾某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1号房屋,要求该房屋归王某尼、王某力所有,由王某尼、王某力给付其他继承人相应的房屋折价补偿款;2、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湖负担。
事实和理由:王某与王母系夫妻关系,王某于2007年5月7日去世,王母于2020年2月11日去世。二人育有五个子女,长子王某尼、长女王某3、次女王某、次子王某力、三女王某湖。王某、王母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王某于2018年7月2日去世,顾某及和王某系夫妻关系,顾某比系二人之女。王某、王母于1996年购买了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王某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去世后其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亦未进行分割。王母去世前留有自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涉案房屋中属于王母的全部份额由王某尼、王某力继承。现我们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支持我们的上述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王某与王母系夫妻关系,王某于2007年5月7日去世,王母于2020年2月11日去世。二人育有五个子女,长子王某尼、长女王某3、次女王某、次子王某力、三女王某湖。王某、王母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王某于2018年7月2日去世,顾某及和王某系夫妻关系,顾某比系二人之女。1号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王某去世前未留有遗嘱,去世后其遗产未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尼、王某力向本院提交了一份王母于2018年9月4日书写的遗嘱,该遗嘱载明:“1、本人情况:王母,女,1930年12月21日生,现住1室。2、婚姻和配:我与老伴王某(已故)结婚,王某于2007年故,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婚姻关系。3、我父母均已过世。我与王某共生育二男三女,分别为长子王某尼1、次子王某力1、长女王某3、次女王某、三女王某湖。我位依本人立意愿,订立遗嘱内容如下1室房,建筑面积62.41平方米房产证号朝1,是我和老伴共同取得各占一半。
房屋中应属于我的份额和从老伴继承的份额在我百年后仅由我的两个儿子王某尼和王某力俩人继承,各占一半。其他人没有继承权。”王某尼、王某力另向本院提供了王母生前的视频证据,该视频证据中王母作出了与上述遗嘱内容一致的表述。庭审中,王某湖对上述遗嘱和视频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但经本院询问,明确表示不同意申请鉴定。庭审中,王某尼、王某力、顾某及、顾某比与王某湖就涉案房屋目前的市场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320万元。
另查,王某3在起诉时委托王某力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王某3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邮寄了一份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经本人考虑,为了亲人间的和睦,争取和其他具有法定继承资格的家人协商解决争议,因此撤回起诉。”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王某3作出上述撤诉意思表示后,王某力已不适合再继续作为王某3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在作出撤诉意思表示前王某力实施的代理行为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王某3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本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故本院对其撤诉申请不予准许,仍将其列为原告参加本次诉讼。
 
裁判结果
一、1房屋归原告王某尼、原告王某力继承所有,每人享有该房屋百分之五十的份额;
二、原告王某尼、原告王某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王某3遗产折价补偿款266666元;
三、原告王某尼、原告王某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顾某及、原告顾某比遗产折价补偿款266666元;
四、原告王某尼、原告王某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王某湖遗产折价补偿款266666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王某湖虽对王某尼、王某力提交的王母的遗嘱提出异议,但其并未申请鉴定,故法院对王某湖的异议不予采信,结合王母的视频证据,法院对王某尼、王某力提交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法院认为,对于王母的遗产应当按照遗嘱进行分割。因王某在去世前未留有遗嘱,故法院对王某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分割。王某3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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