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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房产被售卖,遗嘱是否还有效?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3-0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麻某1称,麻某某与孙某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即麻某1、麻某3、麻某4、麻某2。孙某某于2010年8月19日去世。后,麻某某与吕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麻某某于2017年6月10日去世。麻某某生前曾有一套房产,现已被售卖,所得售房款至今未分割。

 

  2、被告辩称

 

  麻某2辩称,同意麻某1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在2016年办理了产权登记证书,登记在麻某某名下。麻某某售卖该房产之前,房屋一直处于出租状态,由麻某某对外签订租赁合同。

 

  麻某4、麻某5辩称,不同意麻某1的全部诉讼请求。麻某某生前订立了遗嘱,写明其名下财产全部归麻某5继承。涉案房屋系麻某某和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购买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款也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产证登记时间也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以,该房产中有50%的份额属于麻某某。另外,麻某某生前用卖房款给麻某4购买了汽车,购车行为应视为赠与,不应再将这笔钱作为遗产分割。

 

  麻某3辩称,同意麻某1的意见,我也主张自己享有的份额。麻某某在孙某去世后没几年就跟吕某结婚,吕某有转移财产的嫌疑。

 

  吕某辩称,同意麻某4、麻某5的意见。

 

  二、法院查明

 

  麻某某与孙某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即麻某1、麻某3、麻某4、麻某2。麻某4与陈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麻某5。孙某于2010年8月19日去世。后,麻某某与吕某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麻某某于2017年6月10日去世。

 

  涉案房屋系麻某某原有房屋拆迁安置得来,2016年2月25日,该房产办理权属登记证书登记在麻某某名下,2016年3月27日,麻某某交纳购房款。

 

  2017年2月14日,麻某某、吕某作为委托人办理了委托书公证手续,办理涉案房屋售卖事宜。

 

  麻某5提交了一份遗嘱,内容为“麻某某自愿将xx产权房一套及名下所有财产,全部由其孙女麻某5继承。本人精神状态良好,上述意愿是其真实表达。”落款时间为2016年4月23日,落款处有“遗嘱人麻某某,代书人何某,证明人李某”手写签名字样及指纹。麻某1、麻某2、麻某3对该份遗嘱的效力均不认可。

 

  三、法院判决

 

  被继承人麻某某生前资产中的一十万零八千零二十一元六角四分由原告麻某1继承享有;

 

  被继承人麻某某生前资产中的一十万零八千零二十一元六角四分由被告麻某2继承享有;

 

  被继承人麻某某生前资产中的一十万零八千零二十一元六角四分由被告麻某3继承享有;

 

  被继承人麻某某生前资产中的一十万零八千零二十一元六角四分由被告麻某4继承享有;

 

  被继承人麻某某生前资产中的六十四万八千一百二十九元八角七分由被告吕某继承享有;

 

  驳回原告麻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关于遗产的继承事宜,被继承人去世前,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处理。未留有遗嘱的,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遗产。

 

  在本案中,涉案房屋购买于麻某某和吕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法院认定该房产系麻某某与吕某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

 

  麻某某生前订立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未见其他证据证明该份遗嘱违背了麻某某的真实意愿,故该遗嘱中涉及麻某某处分个人财产份额的部分应认定有效。但麻某某订立该份遗嘱后,麻某某又与吕某共同作为委托人办理了委托售房的公证手续,又通过实际行为改变了遗嘱中列明涉案房屋归麻某5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麻某某已经撤销了之前订立的遗嘱。另外,对于麻某某生前转存之前已花销的部分,法院不再认定为遗产予以处理。

 

  故麻某5主张遗嘱继承,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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