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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继承按双公证遗嘱!北京房产律师:长子赢全房,弟弟抗辩无效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0-1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商品房继承纠纷中,公证遗嘱的效力认定与继承人配合义务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长子陈明(化名,胜诉方)凭借父母陈建国(已故)、任梅(已故)生前共同订立的有效公证遗嘱,成功独自继承 “一号房屋” 所有权,虽弟弟陈峰(化名,被告)拒绝配合过户,但法院仍支持陈明的继承诉求,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陈建国(已故,2017 年 11 月去世)与任梅(已故,2023 年 9 月去世)系夫妻,婚后育有两子:长子陈明(原告,胜诉方)、次子陈峰(被告)。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地区,2003 年由陈建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一次性付款购买,2010 年 2 月登记在陈建国名下,系陈建国与任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已具备完整产权,无抵押、查封等权利瑕疵。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陈明提交2016 年 10 月 26 日陈建国、任梅双公证遗嘱(附房屋产权证、死亡证明) ,主张独自继承一号房屋并要求陈峰配合过户:

遗嘱内容:

陈建国公证遗嘱:载明 “一号房屋系我与任梅夫妻共同财产,我去世后,属于我的房屋产权份额由长子陈明独自继承”,经甲公证处公证;

任梅公证遗嘱:内容与陈建国一致,明确 “属于我的房屋产权份额,去世后由陈明独自继承”,同批经甲公证处公证。

陈明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有效性证据:提交双公证遗嘱原件、公证处存档记录,主张公证遗嘱经专业机构审查,形式合规、意思真实,具有法定优先效力;

继承条件证据:提交陈建国、任梅的死亡证明,证明二人已去世,遗嘱生效条件成就;房屋产权证证明房屋权属清晰,无其他共有人;

过户受阻事实:称任梅去世前已将公证遗嘱交付自己,后要求陈峰配合办理产权过户,陈峰以 “房屋与己无关” 为由拒绝签字,无奈提起诉讼。

陈峰的抗辩:

认可遗嘱效力:对双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承认 “房屋与自己无关”;

拒绝配合与诉讼费异议:主张 “无需为陈明签字过户”,且认为自己未从遗嘱中获益,不应承担案件诉讼费。

3. 关键事实查明

公证遗嘱有效性:甲公证处出具的双公证遗嘱,均载明 “陈建国、任梅意识清醒、自愿订立遗嘱”,有二人签名、按手印及公证员签字,公证程序合法,无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

房屋权属明确:一号房屋系陈建国与任梅婚内全款购买,登记在陈建国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 50% 份额,均有权通过公证遗嘱处分自身份额;

继承无其他争议:陈建国、任梅的父母均已去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陈峰认可遗嘱,无其他抗辩理由,仅拒绝配合过户手续。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双公证遗嘱的效力与陈峰的配合义务,法院最终支持陈明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双公证遗嘱形式合规、意思真实,应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规则):“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形式要件无缺陷:双公证遗嘱均经甲公证处审查,有遗嘱人签名、按手印,公证员及公证处盖章,注有明确公证日期,完整留存公证档案,符合公证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

意思表示无争议:陈峰认可遗嘱效力,无证据证明陈建国、任梅立遗嘱时存在认知障碍或受外部胁迫;二人同时订立内容一致的遗嘱,可见 “共同将房屋留给陈明” 是真实合意,排除 “单方意愿” 或 “意思表示瑕疵” 的可能;

公证效力优先:相较于自书、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因经过专业机构核查,具有更高的公信力,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必须认可其效力,优先适用遗嘱继承。

2. 一号房屋按双公证遗嘱继承,陈明获全部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份额处分合法:陈建国、任梅各享一号房屋 50% 份额,二人通过公证遗嘱将自身份额均指定由陈明继承,未侵犯他人权益(陈峰无预设份额),处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全部所有权归属:陈明通过陈建国遗嘱继承 50% 份额,通过任梅遗嘱继承 50% 份额,叠加后取得一号房屋 100% 所有权,无需与他人按份共有,继承结果合法无争议;

过户义务法定:虽陈峰拒绝配合签字,但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生效后,继承人依法取得遗产所有权,其他继承人有义务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陈峰的 “拒绝配合” 无法律依据,不影响陈明的继承权利。

3. 陈峰的抗辩不成立,诉讼费负担合理

配合义务不可免除:陈峰虽未从遗嘱中获益,但作为法定继承人,在遗嘱生效后有义务协助继承人办理遗产过户,以实现遗产权利的转移;其 “无需签字” 的主张,实质是逃避法定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费负担公平: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本案中,陈明的诉讼请求全部成立,陈峰虽认可遗嘱,但因拒绝配合导致诉讼发生,且未提出有效抗辩,法院认定其承担诉讼费缺乏依据,最终判决陈明自行承担(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符合 “谁主张谁负担” 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情理。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陈建国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房山区某地区 “一号房屋”,由原告陈明继承所有。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商品房双公证遗嘱继承与过户配合争议”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订立双公证遗嘱:依托专业机构,确保效力无争议

选择正规公证处:优先选择有资质的公证处(如本案甲公证处),订立遗嘱时配合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财产状况与继承意愿,留存完整的公证档案,避免因 “程序瑕疵” 影响效力;

夫妻同步订立:夫妻处分共同财产时,建议同时订立内容一致的公证遗嘱,明确各自份额的继承方式,避免 “单方遗嘱” 引发后续争议,强化 “共同合意” 的证明力。

2. 继承条件成就后:及时主张权利,留存过户受阻证据

确认遗嘱生效:在被继承人全部去世后,及时核查遗嘱生效条件是否成就(如是否有其他继承人、财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确保继承无法律障碍;

固定配合受阻事实:若其他继承人拒绝配合过户,通过录音、聊天记录、书面催告函等留存证据,证明 “自身积极主张权利,对方无理解除义务”,为后续诉讼提供依据,避免因 “举证不能” 延误权利实现。

3. 应对 “拒绝配合”:明确法律义务,通过诉讼实现权利

告知配合义务:向拒绝配合的继承人明确 “协助过户是法定义务”,即使其未获益,也不能免除该义务,避免对方以 “与己无关” 为由逃避责任;

依法提起诉讼:若协商无果,及时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诉讼,凭借公证遗嘱、权属证明等证据,请求法院确认继承权利,判决生效后可凭判决书直接办理过户,无需对方配合,高效实现产权转移。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公证遗嘱优先、权利义务对等”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通过公证遗嘱处分房产,既能减少家庭纠纷,也能在过户受阻时凭借法定效力维护权益,是保障遗产顺利继承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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