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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共同遗嘱指路!北京房产律师:儿子继承三套回迁房,姐姐法定主张落空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5-10-16


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 靳律师团队专门代理借名买房、房产买卖、遗产继承、离婚分割房产、拆迁析产、共有房产确权分割、居住权案件,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在回迁房继承纠纷中,自书遗嘱效力认定与继承人举证责任分配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儿子陈阳(化名,胜诉方)凭借父母陈建国(已故)、丁梅(已故)生前共同订立的有效自书遗嘱,结合房屋实际由其占有使用的事实,成功独自继承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 三套回迁房所有权,驳回姐姐陈丽(化名,被告)“遗嘱无效、法定继承” 的诉求,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核心亲属关系:

陈建国(已故,2022 年 9 月去世)与丁梅(已故,2016 年 10 月去世)系夫妻,育有三子女:长子陈阳(原告,胜诉方)、长女陈丽(被告)、次女陈芳(放弃继承权利)。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均为北京市某区某镇回迁房,2006 年 11 月由陈建国、丁梅原有农村宅院拆迁所得,《暂缓选房协议书》签订主体为丁梅,三套房屋面积均为 80 平方米,总房款 55.1253 万元,现均由陈阳实际占有使用,已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陈阳提交2013 年 10 月 16 日陈建国、丁梅双自书遗嘱(附《暂缓选房协议书》、选房通知) ,主张独自继承三套回迁房:

遗嘱内容:

丁梅遗嘱:载明 “因拆迁老房所得三套回迁房(一号、二号、三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百年后由儿子陈阳独自继承,与他人无关”,落款 “丁梅” 签名并按手印,日期 “2013 年 10 月 16 日”;

陈建国遗嘱:内容与丁梅遗嘱一致,明确 “三套回迁房属于我的份额,去世后由陈阳独自继承”,落款 “陈建国” 签名并按手印,日期 “2013 年 10 月 16 日”。

陈阳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有效性证据:提交双遗嘱原件,主张两份遗嘱均为父母亲笔书写,有签名、按手印及明确日期,符合自书遗嘱形式;结合父母生前多次口头表述 “房产留给陈阳”,佐证遗嘱系真实意愿;

房屋占有证据:提交物业费、水电费缴费记录,证明三套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自己占有使用,父母生前亦认可该事实,进一步印证遗嘱意图;

反驳无效主张:称陈丽无证据证明父母无书写能力,且陈芳已明确放弃继承,无其他争议继承人。

陈丽的抗辩:

遗嘱无效:主张父母生前无书写能力,双遗嘱非亲笔书写;且遗嘱仅签名按手印,未完整注明年、月、日(实际日期完整,属抗辩表述错误),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

要求法定继承:认为三套房屋系父母共同财产,应按法定继承由陈阳、陈丽均分(陈芳放弃后),每人各得 1.5 套房屋所有权。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有效性确认:双遗嘱均有陈建国、丁梅亲笔签名、按手印,日期 “2013 年 10 月 16 日” 完整清晰,无涂改痕迹;陈丽虽主张 “父母无书写能力”,但未提交医疗诊断证明、笔迹对比样本等证据,亦不申请笔迹鉴定;

房屋权属明确:三套回迁房系陈建国、丁梅婚内拆迁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享 50% 份额,均有权通过遗嘱处分自身份额;

继承权利放弃:陈芳明确表示 “放弃本案诉讼权利及实体继承权利”,不参与房屋分割,不影响陈阳的独自继承主张。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双自书遗嘱的效力与陈丽的举证责任,法院最终支持陈阳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双自书遗嘱形式合规、意思真实,应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规则):“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形式要件无缺陷:两份遗嘱均为陈建国、丁梅亲笔书写(陈丽无证据反驳),签名与日常签名一致,按手印系对签名的补充确认;日期精确到 “年、月、日”,无模糊或遗漏,完全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要求;

意思表示高度一致:双遗嘱订立于同一日,内容均明确 “三套房屋份额由陈阳独自继承”,无矛盾或歧义,结合父母生前允许陈阳占有使用房屋的行为,可确认 “共同将房产留给陈阳” 是二人真实合意,排除 “单方意愿” 或 “受胁迫” 的可能;

举证责任倒置成立:陈阳已提交双遗嘱原件、房屋占有证据,完成 “遗嘱有效” 的初步举证;陈丽作为抗辩方,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遗嘱非亲笔书写或父母无书写能力,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原则,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院推定遗嘱有效。

2. 三套回迁房按双遗嘱继承,陈阳获全部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遗嘱继承优先)、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份额处分合法:陈建国、丁梅各享三套房屋 50% 份额,二人通过遗嘱将自身份额均指定由陈阳继承,未侵犯他人权益(陈丽无预设份额,陈芳放弃继承),处分范围合法;

叠加继承权益:陈阳通过丁梅遗嘱继承 50% 份额,通过陈建国遗嘱继承 50% 份额,最终取得三套房屋 100% 所有权,权益分配合法无争议;

实际占有佐证:三套房屋自交付后一直由陈阳占有使用,父母生前未提出异议,该事实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进一步强化 “遗嘱系父母真实意愿” 的认定,法院据此支持陈阳独自继承。

3. 陈丽的 “法定继承” 主张无依据,抗辩不成立

无证据推翻遗嘱:陈丽仅以 “父母不会将房产全给陈阳” 为由主张遗嘱无效,属主观推测,无事实或法律依据;其对 “父母无书写能力” 的表述,因无证据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放弃继承影响分配:陈芳明确放弃继承,即使按法定继承,也仅陈阳、陈丽二人参与,但因存在有效遗嘱,法定继承规则不适用,陈丽的主张无适用空间。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继承人丁梅与甲镇人民政府于 2006 年 11 月 16 日签订的《暂缓选房协议书》中,位于北京市某区的 “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均由原告陈阳继承所有。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多套回迁房双自书遗嘱继承”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订立双自书遗嘱:注重 “内容一致 + 形式同步”,强化合意证明

内容高度统一:夫妻双方订立遗嘱处分共同财产时,需明确各自份额的继承方式,确保内容无矛盾(如本案均指定 “由同一继承人继承”),避免因表述差异引发争议;

形式同步规范:尽量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订立,使用相同纸张、书写工具,留存双方签名对比样本,必要时同步录制订立视频,佐证 “共同合意” 而非单方意愿。

2. 留存房屋占有证据:以 “实际使用” 印证遗嘱意图

日常缴费留存:继承开始前,实际占有房屋的继承人应保留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缴费凭证,证明房屋由自己管理使用,父母生前无异议,间接印证遗嘱的真实性;

居住痕迹固定:保留与父母共同居住的照片、视频,或邻居、物业的证言,证明父母生前对房屋占有状态的认可,为遗嘱效力提供辅助支撑。

3. 应对 “遗嘱无效” 抗辩:紧扣 “举证责任”,倒逼对方举证

正面证据充分:提交遗嘱原件时,可同步提供父母生前书写的书信、日记、银行签字单等,作为笔迹对比参考,证明父母具备书写能力;

要求对方举证:若对方主张 “遗嘱非亲笔书写”“父母无行为能力”,明确要求其提交医疗记录、笔迹鉴定申请或其他实质性证据,无证据则主张 “举证不能”,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其抗辩。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遗嘱优先、证据为王”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多套回迁房继承中,双自书遗嘱的 “合意性” 与 “形式合规性” 是胜诉关键,同时注重房屋占有证据的留存,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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