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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改房继承纠纷中,打印遗嘱效力认定与遗产份额精准计算是案件核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长子陈昊(化名,胜诉方)凭借父亲陈建国(已故)订立的律师见证打印遗嘱,结合遗嘱内容系真实意愿的事实,成功继承 “一号房屋” 37.5% 份额,驳回妹妹陈丽(化名)、弟弟陈强(化名)“遗嘱无效、均等继承” 的主张,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下面从案情、分析、裁判结果到启示,拆解这起案件的胜诉逻辑。
一、案情梳理
1. 家庭关系与房产背景
被继承人:陈建国(已故,2023 年 1 月去世)与袁梅(已故,2015 年 11 月去世)系夫妻,生前育有三子女:长子陈昊(原告,胜诉方)、次女陈丽(被告一)、次子陈强(被告二)。二人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无其他继承人。
核心房产:
一号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系陈建国与袁梅通过房改政策购买,原登记在陈建国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袁梅 2015 年去世后,房屋经继承登记为陈建国(占 50% 份额)、陈丽(占 25% 份额)、陈强(占 25% 份额)按份共有。
2. 遗嘱争议与关键事实
陈昊提交2018 年 11 月 3 日陈建国律师见证打印遗嘱(附录音录像、见证书) ,主张继承一号房屋中陈建国份额的四分之三:
遗嘱内容:载明 “本人陈建国,名下一号房屋中我的 50% 份额,去世后四分之三留给长子陈昊,四分之一留给次子陈强”,落款 “立遗嘱人:陈建国” 及日期 “2018 年 11 月 3 日”,代书人(见证人)李律师、见证人王律师签字注日期;附甲律师事务所见证书、谈话笔录、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全程有录音录像。
陈昊的证据与陈述:
遗嘱有效性证据:提交完整录像(记录陈建国回答律师提问、确认遗嘱内容、签字按印的全过程),主张陈建国思维清晰,明确表达 “给陈昊四分之三、陈强四分之一” 的意愿;律师见证符合 “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要求,遗嘱形式合规;
份额计算依据:明确陈建国仅享有一号房屋 50% 份额,按遗嘱自己可继承 50%×75%=37.5% 份额,符合遗嘱处分范围,未侵犯陈丽、陈强的既有份额;
反驳质疑:称陈丽、陈强无证据证明陈建国立遗嘱时认知障碍,录像中陈建国对房屋份额、配偶去世时间的回答虽偶有迟疑,但属老年人正常记忆偏差,不影响整体意思表达。
陈丽、陈强的抗辩:
遗嘱无效:主张录像未拍律师事务所名称、见证人未出示律师证,无法核实真实性;录像分两段录制,缺少 “打印过程”,不符合 “时空一致性”;律师存在 “指向性发问”(如 “不给女儿份额的原因”),引导陈建国作出意思表示;
认知障碍质疑:称陈建国立遗嘱时年事已高(86 岁),录像中 “忘记配偶去世时间”“询问签字日期”,说明认知模糊,无民事行为能力;
要求均等继承:主张遗嘱无效,陈建国的 50% 份额应按法定继承由三人均分,每人各得 50%÷3≈16.67% 份额。
3. 关键事实查明
遗嘱形式与见证:遗嘱为打印版本,有两名执业律师全程见证,陈建国及见证人签字注日期,见证书明确 “陈建国意识清醒、意思真实”;录像虽分两段,但完整记录 “提问确认 - 宣读遗嘱 - 签字按印” 流程,无关键环节缺失;
陈建国行为能力:双方均未提交陈建国立遗嘱时的医疗诊断证明(如老年痴呆、精神疾病),录像中陈建国虽对个别细节记忆模糊,但对 “房屋份额分配” 的核心问题回答清晰,明确表示 “不给女儿份额”“给陈昊四分之三”,无认知障碍表现;
份额基础确认:陈丽、陈强对 “陈建国占一号房屋 50% 份额” 无异议,仅对该份额的继承方式存在争议,遗嘱处分范围未超出陈建国的财产权益。
二、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打印遗嘱效力与陈建国民事行为能力认定,法院最终支持陈昊诉求,核心分析如下:
1. 打印遗嘱虽适用旧法,但实质审查符合真实意愿,应认定有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旧法适用):
形式要件实质合规:《继承法》未明确 “打印遗嘱” 形式,但规定 “代书遗嘱需两名见证人在场”。本案中,打印遗嘱由律师代书并见证,陈建国及见证人签字注日期,符合代书遗嘱的核心要件;录像完整记录订立过程,无证据证明 “打印内容与陈建国意思不一致”,实质合规性成立;
反驳 “时空一致性” 质疑:陈丽、陈强主张 “录像分两段、缺少打印过程”,但法律未要求 “打印过程必须录像”,只要最终遗嘱内容经陈建国确认、签字,即可认定意思真实;两段录像内容连贯,无篡改痕迹,不影响效力;
排除 “指向性发问” 影响:律师 “询问不给女儿份额的原因”,系为确认陈建国的真实意愿,而非引导;陈建国明确回答 “有自己的考虑”,进一步佐证该意思表示系自主作出,无外部胁迫或引导。
2. 陈建国无认知障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遗嘱意思真实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
无证据证明无行为能力:陈丽、陈强仅以 “年事已高、记忆模糊” 主张陈建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但未提交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实质性证据;“忘记配偶去世时间”“询问日期” 属老年人正常记忆衰退,不能等同于 “认知障碍” 或 “无行为能力”;
核心意思表达清晰:录像中,陈建国对 “房屋份额分配” 的关键问题(如 “你的份额是多少”“想给陈昊多少”)回答明确,且主动表示 “不给女儿份额”,逻辑连贯,无矛盾之处,充分证明其具备理解遗嘱内容、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的能力。
3. 陈建国的 50% 份额按遗嘱继承,陈昊获 37.5% 份额合法合理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遗嘱继承优先)、第十条(法定继承顺序):
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陈建国的 50% 份额属其个人遗产,遗嘱明确 “四分之三给陈昊、四分之一给陈强”,该处分未侵犯他人权益(陈丽、陈强的 25% 份额不受影响),合法有效,应优先于法定继承;
份额计算精准:陈昊继承的份额 = 陈建国的 50% 份额 ×75%=37.5%,陈强继承的份额 =50%×25%=12.5%,符合遗嘱约定;陈丽无异议的 25% 份额保持不变,最终房屋份额为:陈昊 37.5%、陈丽 25%、陈强 12.5%+25%=37.5%,分配公平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登记在陈建国、陈丽、陈强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 “一号房屋” 中,陈建国所占 50% 份额由原告陈昊继承 37.5% 份额,由被告陈强继承 12.5% 份额;继承后,原告陈昊享有 “一号房屋” 37.5% 份额,被告陈丽享有 25% 份额,被告陈强享有 37.5% 份额。
四、案件启示
结合本案,在 “房改房继承与旧法下打印遗嘱争议” 纠纷中,想要维护自身权益,需重点关注以下 3 点:
1. 旧法下打印遗嘱:紧扣 “代书遗嘱要件 + 实质真实”,规避形式争议
见证人选任关键:优先选择执业律师作为见证人,律师可出具见证书、留存谈话笔录,强化 “意识清醒” 的证明力;避免选择亲属、朋友作为见证人,减少 “利害关系” 质疑;
录像留存完整:即使分两段录制,需确保 “提问确认 - 内容宣读 - 签字按印” 流程完整,重点记录遗嘱人对 “财产分配” 的核心意思表达,避免因 “细节记忆模糊” 被质疑认知障碍。
2. 应对认知障碍抗辩:聚焦 “核心意思 + 举证责任”,倒逼对方举证
正面证据留存:立遗嘱前可开具 “意识清醒” 的医疗证明,录像中重点引导遗嘱人明确 “财产分配方案”“不给某继承人份额的原因”,用清晰表达证明行为能力;
反驳无证据主张:若对方以 “年事已高、记忆模糊” 质疑认知能力,要求其提交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等实质性证据,无证据则主张 “举证不能”,法院通常不予采信。
3. 遗产份额计算:明确 “被继承人权益范围”,避免超范围争议
先析产再继承:继承前需明确被继承人的财产份额(如本案 “陈建国占 50%”),避免因 “份额不清” 导致继承方式争议;可通过产权登记证、继承协议等证据固定份额基础;
遗嘱处分范围把控:遗嘱仅能处分被继承人的个人份额,不得侵犯他人既有权益(如本案陈丽、陈强的 25% 份额),确保遗嘱内容合法,减少无效风险。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 “实质审查优先、意思真实为核心” 的原则,也提醒大家:旧法下的打印遗嘱虽无明确规定,但只要符合代书遗嘱核心要件、意思真实,仍可认定有效;继承纠纷中,证据留存(尤其是录像、见证材料)与份额清晰是胜诉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