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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子女出示遗嘱因存在瑕疵,法院认定无效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4-0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九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二原告各继承50%份额;……

事实和理由:我们是被继承人孙某文与原配妻子赵某兰之婚生子女,孙某文2020年去世,赵某兰1998年去世。1999年2月,孙某文高某杰登记结婚。孙某文的法定继承人为孙某超孙某旭高某杰孙某文的遗产包括其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以及名下存款。针对上述财产,孙某文立下遗嘱表示其名下房产孙某超孙某旭继承。继承开始后,双方就遗产分配未能达成一致,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高某杰辩称:不同意二原告诉求。我与孙某文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了诉争房屋,该房屋属于我们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诉争房屋应当分一半份额给我,剩余二分之一作为遗产由我们三个继承人分割,我主张份额,不要折价款。……,考虑到我和被继承人长年生活在一起,付了较多抚养义务,同时我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医保,长期患病,我认为诉争房屋应当分得80%份额。

不认可遗嘱效力。2019年5月,孙某文已经被诊断为认知功能障碍,另外二原告提供的录像也可以看出孙某文此时在认知上有问题,因孙某文本人文化程度较高,但在录像中读遗嘱时就可以看到认知有问题,……遗嘱不是老人真实意思表示,是二原告伪造,基于该情况应当剥夺二原告继承权,房屋应当由我全部继承。……

 

法院查明

孙某文赵某兰1950年左右登记结婚,二人生育一子一女即孙某超孙某旭赵某兰1998年去世。赵某兰去世后,孙某文高某杰1999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赵某兰前婚亦有子女。孙某文2020年去世。

双方陈述孙某文之父母已先于孙某文去世。二原告表示赵某兰之父母亦先于赵某兰去世。

涉及遗产具体情况及双方争议如下:

一、诉争房屋

经查,2000年《住房购买申请表》显示:孙某文……原是某军队干部。配偶姓名:高某杰

2001年2月9日,孙某文某单位签订《经济适用房价售房协议书》,……孙某文自愿按经济适用房价购买诉争房屋,所购住房实际价格为9417.2元,孙某文应在2001年2月10日前将以上住房预付款18285.97元全部缴付,孙某文落实住房补贴后,住房补贴和购房预付款之和仍不足全部购房款的,其差额部分由孙某文补足。

该协议书后付《出售计算表》,……住房实际售价9417.2元。2001年3月10日前交付房屋。

2001年2月9日,孙某文支付购房款18285.97元。

2001年2月28日,就诉争房屋孙某文又与部队签订《住房出售协议书》,……孙某文将住房补贴与住房实际总售价这抵扣应付购房款14798元。公共维修基金8979.73元,由孙某文个人负担,在交付购房款时一起上交。

2021年9月,高某杰又补交了房款5492元。

关于诉争房屋的性质,高某杰主张该房屋系孙某文高某杰夫妻共同财产;二原告主张该房屋系孙某文与原配赵某兰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高某杰以上述《新建住房购买申请表》中记载配偶高某杰以及上述诉争房屋交付时间和付款时间证明其主张,二原告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是住房补贴折抵购房款购买,应属于孙某文赵某兰夫妻共同财产。

二原告申请调查取证,经查,1991年3月7日孙某文曾签署《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审定表》,内容为干部情况孙某文、配偶情况赵某兰,安置去向北京市、建房方式统建,单位审批意见:同意孙某文在北京市安置军队建房,就地安置。

提交了赵某兰职工住房档案,证明诉争房屋系孙某文赵某兰夫妻共同财产。高某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二原告还主张孙某文高某杰在结婚前达成约定,婚后孙某文的财产归孙某文个人所有,二原告提交了林某慧的证人证言和光盘佐证。高某杰表示视频说的不是二原告所述,孙某文高某杰结婚就是互相扶持,没有婚前财产协议的意思。

关于诉争房屋分割,二原告要求按照2020年遗嘱诉争房屋全部由二原告继承;高某杰主张孙某文2018年8月1日曾有自书遗嘱,且高某杰尽到更多抚养义务,二原告伪造遗嘱,故诉争房屋应由高某杰继承。

庭审中,二原告提交了遗嘱一份,遗嘱系打印形成,其上有遗嘱人孙某文签字、落款日期2020年1月24日,另有证人王建生签字,落款日期2020年1月24日,以及林某芳签字。遗嘱内容为:……:一、房产:孙某文名下的房产一套(签订购房协议书,与前妻赵某兰共同财产)朝阳区一号。百年后,归我与前妻之子孙某超,之女孙某旭所有,各继承百分之五十的份额。高某杰本人根据婚前协议在有生之年享受该住房的居住权。高某杰子女不得享受该住房的继承权。……”针对该遗嘱,二原告还提交了视频,证明孙某文通过视频方式对所立遗嘱进行记录,遗嘱真实有效。

高某杰对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高某杰表示视频中对于遗嘱制作过程是没有体现的,在遗嘱中有一个见证人没有写日期,而且孙某文无权处分属于高某杰的部分,二原告都在立遗嘱的现场而且视频是由原告一手录制的,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原告申请周某涛林某芳出庭作证。高某杰对证人证言三性不认可,遗嘱视频与证人陈述不一致,存在重大瑕疵,两个见证人的行为不符合常理。……针对二原告提交的遗嘱,为反驳二原告主张,高某杰提交了照片若干,证明诉争房屋内没有电脑及打印设备,该份遗嘱缺乏立遗嘱人口述、代书人进行打印的可能性,遗嘱不具备时空一致性要求。高某杰提交了医院住院病历、药物及说明书、照片,证明2019年5月27日孙某文因痴呆问题住院,病历显示孙某文患有阿尔兹海默病,认知功能障碍和小脑萎缩,2019年起开始出现大小便无法控制、无法辨认亲人等情况,孙某文为无行为能力人。二原告对病历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相关病例并未确诊,出院情况中记录的是意识清楚,对其他证据不认可三性。

高某杰提交了遗嘱两份,一份落款时间2017年9月10日,表示将住房给她用等;另一份落款时间2018年8月1日,该份遗嘱系书写形成,内容为:“……其住房按法律分配。时间2018年8月1日。”孙某文签字且其上有手印。二原告对两份遗嘱均不认可,认为第一份有涂改,第二份书写的即使遗嘱真实,孙某文2020年1月24日又立有新遗嘱。

另,高某杰提交了医院收据若干、证人证言并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高某杰孙某文尽到主要抚养义务。二原告对证人证言三性不认可,表示高某杰孙某文是夫妻,互相照顾是应该的,但不代表二原告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二原告提交了医院停车费凭证、购物凭证、照片、视频证明,二原告对孙某文照顾和陪伴,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孙某文去世前行动自如、意识清楚。

 

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由原告孙某超、原告孙某旭、被告高某杰继承,各占房屋32%、32%、36%份额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所持遗嘱效力以及诉争房屋的性质。

首先,关于诉争房屋,该房屋系军队给孙某文安置的房屋,虽然孙某文高某杰再婚前孙某文向军队申请了离退休安置,但是诉争房屋系孙某文高某杰再婚后、孙某文向军队重新申报了配偶情况,孙某文与军队签订售房协议书并出资购买,诉争房屋协议签订、出资及安置居住均发生在孙某文高某杰再婚后,无充分证据证明孙某文高某杰在婚前及婚后存在书面约定诉争房屋归属,故诉争房屋应属于孙某文高某杰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诉争房屋购房款的支付分为两部分,与高某杰共同支付预付款、孙某文婚前住房补贴。虽诉争房屋系孙某文高某杰再婚后购买,但分配与孙某文本人工作、军龄、职级待遇密切相关,且主要购房款系使用孙某文再婚前已取得的住房补贴,故孙某文应占诉争房屋的较大份额,法院酌情确定孙某文享有96%份额,高某杰享有4%份额。

其次,关涉诉争房屋所立遗嘱,二原告提交了遗嘱一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六十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中二原告提交的2020年1月24日遗嘱系打印遗嘱,该遗嘱中两个见证人一人未注明年、月、日,另外该份遗嘱结合各方陈述及证据见证人并未见证打印遗嘱全过程,不符合打印遗嘱时空一致性原则,故不符合打印遗嘱法定形式要件。

二原告还就同一份遗嘱提交了打印完成后孙某文阅读并签字的视频。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该份视频系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至于如果证明见证人在场,在录像中除记录遗嘱人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外,也应当记录见证人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该份录像亦缺乏录像遗嘱法定形式要件,故二原告提交的遗嘱应认定无效。

高某杰提交了两份遗嘱,从时间来看应确定其提交的2018年8月1日遗嘱的效力,该份遗嘱系自书遗嘱。自书遗嘱要求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从形式上来看该份遗嘱符合自书遗嘱要件。鉴于高某杰长期与孙某文共同生活,二原告虽否认但无证据推翻该份遗嘱,法院认定该份遗嘱的效力。至于高某杰主张尽到更多抚养义务,如二原告所述夫妻间扶持系相互义务,对其因此要求多分法院不再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分析情况,法院根据诉争房屋来源、出资因素,结合本案继承人、有效遗嘱等具体情况,确定就诉争房屋,二原告各继承32%份额,高某杰继承和享有诉争房屋36%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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