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成功案例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成功案例 >

父母自愿帮助子女偿还债务能否反悔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1-17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某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偿还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8年10月23日,被告称因翻盖北京市丰台区S号房屋没有建房款,被告让儿子、儿媳贷款,因被告无力偿还贷款,故被告向原告借款165万元用于偿还杨某君林某浩贷款,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

之后,原告及妻子赵某莉按被告要求向杨某君林某浩贷款银行及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偿还钱款165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自2020年始,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杨某刚辩称,我对家庭关系无异议,我盖房是我自己贷款的,并没有让儿子儿媳帮我贷款过,我盖房是2018年6月6日,他们贷款是2016年,我盖房和他们贷款没有任何关系。借条是我签订的,但是我在借条注明了是儿子儿媳的贷款,与我无关。

 

法院查明

杨某君林某浩系夫妻关系。林某杰林某浩之父,杨某刚杨某君之父。

2018年10月23日,杨某刚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林某杰165万元正,壹佰陆拾伍万元正,由杨某君林某浩杨某刚共同偿还。”《借条》下方载有“因为杨某君林某浩夫妇贷款165万元无力偿还。特此证明。”

2020年1月18日,杨某刚出具《还款协议书》,载明:还款人杨某刚杨某君林某浩杨某英,如遇北京市丰台区S号拆迁,杨某刚杨某君林某浩杨某英名下拆迁所得到房屋,拿出一套,用于偿还杨某君林某浩夫妇所欠林某杰赵某莉的债务。尾部有杨某刚签字及摁印。

庭审中,林某杰主张杨某刚2018年10月到其家中,表示因林某浩杨某君贷款,现无法还款,要求其卖房帮助林某浩杨某君还贷,杨某刚三年内还清林某杰,并出具《借条》,卖房后,其将贷款全部偿还完毕。对其主张,林某杰提交了房屋买卖合同、银行的转款凭证、交易明细、结清证明等证据。杨某刚表示不清楚还贷情况,并不是其本人的借款,165万元的贷款系林某浩杨某君所借,《借条》是其签订的,但是本着息事宁人的心态签订的《借条》,想着能帮助孩子们还款。

 

裁判结果

杨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林某杰借款1650000元及逾期利息;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所述,林某杰出借165万元,用于偿还杨某君林某浩婚姻存续期间的贷款,现杨某刚2018年10月23日出具《借条》,由杨某君林某浩杨某刚共同偿还,视为杨某刚加入上述债务,杨某刚辩称贷款并非其的贷款,不同意偿还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林某杰主张杨某刚偿还借款165万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并未约定偿还时间,现林某杰以起诉的方式主张其权利,故利息起始日期应以起诉日期起算,利息的标准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