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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部分子女不认可老人遗嘱起诉无效案例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3-12-28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靳(jin)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房产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拆迁房产纠纷,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离婚房产分割等房产案件。从业十七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某贤所立遗嘱无效;2.、诉讼费用依法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父亲张某贤与妻子杨女士生有子女六人,长子张某刚,次子张某杰,三子张某文,四子张某超,长女张某兰,次女张某雯,母亲杨女士2007年病故。父亲张某贤2019年11月病故。生前于2019年6月立有遗嘱一份儿。遗嘱无效理由之一:1999年7月13日,张某贤与北京m公司签订的《房屋预售契约》,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的是预付款100%二十八万零陆佰元人民币。因此不具备房产分配条件。

理由之二:1、1999年9月1日,张某贤与北京m公司,对一号房屋,签定了《军产房房屋租赁合同》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贵院依法调查取证。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刚张某兰张某雯辩称,张某贤2017年11月在身体健康,头脑清醒、能自由表达意志时立下遗嘱,书写了本遗嘱,宋某代书,另有见证人,该遗嘱合法有效,各继承人应当尊重以及遵守。……涉案房屋预售契约有法律效力,张某贤全款购买的房屋是合法的。张某超也全款买了房屋,如果他认为是租赁关系,那要求张某超提供租赁合同以及交付租金证据。证明信信息我们都看过,我方要求原告出示张某贤购买房屋的证明信,同时要求张某超提供自己购买房屋证明信。张某文与父亲之间矛盾时间久远,且不可调和。张某超与父亲同住一栋楼,按理说应该关系最好,但却起诉要求推翻遗嘱,违背遗嘱。

 

法院查明

张某贤杨女士为夫妻关系,育有六名子女:张某刚张某杰张某文张某兰张某超张某雯杨女士2007年8月9日去世。张某贤2019年11月24日去世。2019年6月23日张某贤订立遗嘱,内容为:鉴于我年事已高,在立遗嘱时身体健康,头脑清醒,能自由表达意志。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现本人于2019年6月23日在海淀区一号房屋委托宋某,按我要求书本遗嘱并要求刘某进行见证。现对我本人所拥有的个人全部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本人于1999年与北京m公司签订《房屋预售契约》,购买了位于海淀区的房产,现就该房产与此房产有关合法权益(本人所拥有部分)作如下分配:1.张某刚,继承该房产及与此房产有关的合法权益中的18%的份额,且为个人所有。2.张某杰,男,继承该房产及与此房产有关的合法权益中的19%的份额,且为个人所有。3.张某文,继承该房产及与此房产有关的合法权益中的8%的份额且为个人所有。4.张某兰,继承该房产及与此房产有关的合法权益中的18%的份额且为个人所有。5.张某超,继承该房产及与此房产有关的合法权益中的19%的份额且为个人所有。6.张某雯,继承该房产及与此房产有关的合法权益中的18%的份额且为个人所有。

其他。1.本遗嘱一式三份,由立遗嘱人张某贤、代书人某、见证人刘某各执一份。……上述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是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他人不得干涉。我的后事由张某刚张某兰张某超三人全权处理。立遗嘱人张某贤,立遗嘱时间2019年6月23日。代书人宋某,见证人刘某。遗嘱上张某贤宋某刘某按有手印。

 

裁判结果

驳回张某文张某杰张某超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被继承人张某贤生前留有遗嘱,该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法定要件,为合法有效,故对于其遗产应当依照遗嘱继承。关于涉案房产,因尚未取得房产权属证书,不具备处理条件,故法院不予处理,待具备处理条件,当事人可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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