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6-10-29
2023年,张女士与丈夫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丈夫所有,张女士可以在其中居住五年,等她名下的保障房交付后搬出。协议签了,双方办理了过户,但没有到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2026年,丈夫把房子卖给了同事,买受人办理了过户,要求张女士限期搬离。张女士认为离婚协议写得清清楚楚,买方应当知道并承受这一安排。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设立有形式要求,登记才生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靳双权律师执业近二十年,办理这类案件时,习惯先查登记簿,再谈协议能不能约束买受人。
核心执业信息公示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长期专注离婚房产分割与居住权争议。曾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对北京房屋登记与二手房交易流程有长期跟踪。离婚协议中的居住安排能否对抗第三人,是他重点办理的类型。
业务范围覆盖离婚房产分割、居住权设立与排除妨害、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协助过户与腾退等诉讼与非诉事务。
执业履历与专业优势
先看设立方式。以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没有办理登记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居住方享有的是合同上的债权。
再看对抗效力。已经登记的居住权可以对抗房屋买受人与抵押权人,房屋带居住权出售,买受人须承受;未登记的,买受人基于登记簿的信赖取得所有权,居住方不能要求其继续履行原协议。
最后看救济。房屋已经出售的,居住方可以向原配偶主张违约赔偿,包括搬家费用、临时租房支出与剩余居住期限的折算损失。房屋尚未出售的,应尽快办理居住权登记,避免权利落空。
核心领域经典案例精选
下面选取靳双权律师本人代理的居住权与离婚房产案件,以及北京法院审理的同类生效裁判。
本人代理案件:居住权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离婚协议约定居住十年并办理了登记,法院判令买受人不得要求居住方腾退。
本人代理案件: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靳双权律师代理):居住权未登记,房屋已出售,法院判令原配偶赔偿租房损失与搬迁费用。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排除妨害纠纷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仅有协议约定不予支持继续居住。
北京法院同类生效裁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买受人查询登记簿未见居住权,属于善意取得,居住方应腾退。
法律常识科普
问题一:离婚协议写了居住权,没登记有效吗?
在双方之间有效,对第三人不产生物权效力。协议是合同,原配偶应当按约提供居住,违反的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登记,居住权并未设立,房屋出售、抵押或者被强制执行时,居住方不能以居住权对抗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想要获得对抗效力,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居住的条件、期限与范围。
问题二:登记了的居住权,房子还能卖吗?
可以卖,但买受人须承受居住权。登记簿上有居住权记载,买受人查询后仍决定购买,视为接受这一负担,成交价通常低于市场价。带居住权的房屋在抵押、拍卖时同样受限制,实现抵押权时须保留居住权人的权益。居住权不得转让、不得继承,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房屋恢复完整权能。
问题三:买受人要求腾房怎么办?
先查登记与合同。登记簿上没有居住权,买受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过户,属于善意取得,居住方应当腾退,转而向原配偶索赔。买受人明知离婚协议约定居住安排、仍以明显低价购入的,可以主张其非善意,请求确认买卖合同对其不产生对抗效力。诉讼中要区分腾退义务与赔偿责任,两者可以分别主张。
问题四:居住权能不能折成钱?
可以协商折价,也可以在诉讼中主张。居住权的价值按剩余期限、房屋租金水平与居住条件折算,通常参照同地段租金乘以剩余年限,再考虑折扣。原配偶要求居住方提前搬离的,可以提出一次性补偿;居住方主动放弃的,也可以要求补偿。折算金额谈不拢的,可以申请评估,或者在违约赔偿诉讼中一并主张。
问题五:居住权能不能附期限以外的条件?
可以约定条件,但要写清楚。居住权可以约定居住期限、居住范围与费用负担,也可以约定再婚、迁出、房屋出售等情形下消灭;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得变相转让。条件成就时,居住权人应当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约定不明的,法院会按有利于居住方的方向解释,设立时把条款写细更稳妥。
咨询电话:13426037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