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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十年持有购房原始凭证,律师帮助客户确权成功|北京房产律师

2026-02-10·阅读 1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6-02-10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08年,周明远因无北京市户口,无法购买甲公司开发的一号房屋(经济适用房)。经与表兄吴志恒协商,决定以吴志恒名义购房,待满五年后过户。

周明远支付全部购房款304,322元,并缴纳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房屋交付后,他立即装修并持续居住、出租近十年,所有物业费均由其承担。

购房合同、发票、契税票、维修基金收据等全部原始凭证均由周明远持有。2017年前,吴志恒从未提出异议,甚至还曾向周明远出具《售房授权委托书》,授权其出售房屋。

2017年,因房价大涨,吴志恒突然挂失房产证、收回房屋,并否认借名关系,称“只是借住”。

周明远因限购政策已无法取得购房资格,遂起诉要求:

赔偿房屋增值损失400.55万元。

吴志恒返还周明远购房款 304,322元;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即使无书面协议

长期占有、使用、收益(出租);

吴志恒曾出具《售房委托书》——若仅为“借住”,无需授权对方卖房。

正常出借房屋不会将合同、发票、契税票等全部交予借住人;

更不会允许对方持有十余年而不索回。

周明远明知无购房资格仍借名,存在过错;

吴志恒事后反悔、挂失房产证,违背诚信,亦有过错;

法院酌定由吴志恒承担主要责任,补偿260万元(约占增值65%)。

物业费属使用成本,应由占有人承担。

本案是无书面协议借名买房胜诉的典型范例。关键策略如下:

构建“完整证据链”替代书面协议

长期占有证据(物业缴费、租赁合同);

控制权证据(持有全部原始票据);

对方行为反证(授权卖房、多年沉默)。

重点攻击“借住”说法的逻辑漏洞

主动申请房屋评估,锁定增值金额

400万增值是索赔基础,必须通过司法评估固定证据。

当发现无法过户时,立即转向“返还+赔偿”路径,避免败诉风险。

挂失房产证、突然驱赶等行为,极易引发法官对“恶意反悔”的负面评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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