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解析:一房多卖导致的合同无效官司
来源:创始人 作者:创始人 时间:2024-09-18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1994 年,案外人林晓波购买了涉案房屋。1998 年,林晓波因经济犯罪导致涉案房屋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2017 年 1 月,林晓波委托他人违规办理了房产证,并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赵宇航。2017 年 3 月 21 日,涉案房屋登记至赵宇航名下。
2. 原告的前期诉讼及房屋再次流转情况
原告发现后立即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林晓波和赵宇航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在诉讼期间,赵宇航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孙晓婷名下。
原告认为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故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称其与孙晓婷是合法交易。在原告第一次起诉赵宇航和林晓波的时候,赵宇航已经给孙晓婷做了网签,孙晓婷也向赵宇航支付了购房款,赵宇航也向孙晓婷交付了涉案房屋。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涉案房屋是通过合理合法手段购买。2018 年 4 月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款 540 万一次性付款,且不知道涉案房屋存在纠纷。
1. 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情况
2018 年 4 月 5 日,赵宇航(甲方)与孙晓婷(乙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赵宇航向孙晓婷出售涉案房屋,通过 M 中介公司成交,房屋总价款 5401000 元(房屋主体价格为 200 万元,装饰装修作价 3401000 元)。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10 万元(通过自行交接方式划转)。
乙方采取贷款方式支付房屋成交总价款,拟贷款金额为 80 万元。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分两次向甲方支付除定金与拟贷款金额外的所有成交总价款,于产权转移登记前 2 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分别支付人民币 120 万元(资金通过资金监管方式划转)和 3301000 元(资金通过资金存管方式划转)。
双方曾达成两份补充协议,确认涉案房屋上的学区名额未被占用、支付定金等情况。2018 年 6 年 9 日,双方达成第三份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总价款由 5401000 元变更为 5150000 元,付款方式变为一次性付款,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一个工作日,乙方向甲方分别支付 385 万元(资金通过资金存管方式划转)和 120 万元(资金通过资金监管方式划转)。
2018 年 4 月 5 日至 4 月 8 日,孙晓婷的爱人向赵宇航分三笔转账 10 万元。2018 年 6 月 12 日,孙晓婷向北京 M 中介公司资金托管转账 385 万元。2018 年 6 月 13 日,孙晓婷向资金监管账户转账 120 万元。赵宇航认可收到上述全部款项。此外,孙晓婷提交 M 中介公司的业务收据,证明其支付中介费 109370 元。
2018 年 6 月 15 日,涉案房屋登记至孙晓婷名下。孙晓婷称现由其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且处于出租状态。
2018 年 5 月 9 日,徐晓辉曾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林晓波及赵宇航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至徐晓辉名下。本院作出判决书,认定林晓波与赵宇航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无法认定合同无效,但林晓波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赵宇航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且赵宇航不属于善意的受让人,故原告有权从赵宇航处追回涉案房屋,考虑到涉案房屋已经转移登记至孙晓婷名下,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林晓波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询问,二被告称在进行此次房屋买卖交易之前并不相识,第一次见面是孙晓婷看中了涉案房屋,通过中介介绍,一起谈合同的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原告主张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然而,结合二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
交易过程:自 2018 年 4 月,二被告通过 M 中介公司居间成交涉案房屋,孙晓婷看房后通过中介与赵宇航见面协商签订合同,后续还签订了三份补充协议确认相关事宜。
购房款情况:购房款价格并未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从最初的 5401000 元变更为 5150000 元,且孙晓婷按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房屋现状:涉案房屋已经交付给孙晓婷并由其实际占有使用。
整个交易过程及付款情况均未发现异常之处,所以原告主张二被告恶意串通依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涉案房屋自 1994 年案外人林晓波购买后,历经 1998 年因林晓波经济犯罪未办理过户手续,2017 年林晓波违规办理房产证并低价出售给赵宇航,再到赵宇航在诉讼期间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孙晓婷名下。如此复杂的产权流转过程,需要仔细梳理各环节的法律关系与证据。
原告主张赵宇航与孙晓婷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这一主张若被法院采纳,将直接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需要从多方面反驳原告的主张,以证明交易的合法性。
1. 强调交易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通过中介公司居间服务,孙晓婷看房后经中介介绍与赵宇航见面协商合同事宜,并签订了多份补充协议。这一系列行为符合正常的房屋交易流程,证明交易并非私下恶意串通的行为。
购房款价格虽有变动,但从最初的 5401000 元到变更后的 5150000 元,并未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而且孙晓婷按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节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资金监管、资金存管等多种方式,确保了交易资金的安全与规范。
房屋已经交付给孙晓婷,且由其实际占有使用,甚至处于出租状态,这进一步证明了交易的真实性和完成度。
2018 年 5 月徐晓辉曾起诉林晓波及赵宇航,法院认定林晓波与赵宇航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虽林晓波属于无权处分,但赵宇航不属于善意受让人,原告有权从赵宇航处追回房屋。此结果可作为参考,侧面证明本次交易中赵宇航与孙晓婷不存在恶意串通的可能性。
仔细收集和整理了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中介公司业务收据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支持了我方主张。这些证据不仅证明了交易的合法性,也让法官能够清晰地了解交易的全过程。
根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明确了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恶意串通的存在,而我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交易的合法合规,从而赢得了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通过询问环节,让二被告陈述在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之前并不相识,第一次见面是通过中介介绍谈合同,进一步强化了交易的正常性和合法性,消除了法官可能对交易真实性产生的疑虑。
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无论是合同的签订、补充协议的达成、购房款的支付方式与时间节点,还是房屋的交付与使用情况,都要保留好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在可能发生的诉讼中能够起到关键作用,证明交易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本案中,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居间服务作用。中介公司的参与、规范的合同签订流程以及相关的业务操作(如资金托管、监管等),都为交易的合法性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类似案件中,要充分利用中介服务的规范流程来维护交易的合法性。
3. 明确举证责任,围绕法律规定构建辩护思路
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串通的举证责任在主张方。在类似案件中,作为被告方,要紧紧围绕法律规定,分析原告的举证是否充分,同时积极收集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构建清晰的辩护思路,从交易过程、交易价格、房屋使用等多个方面进行论证,以证明交易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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