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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6


  核心内容:私生子女与是否可以平等地享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私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案情】

  河南新野一青年男子王某与李某自由恋爱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女孩王佳(化名)。2007年7月,王某外出打工,南下挣钱。不久,他在外又结识了一湖南妹子赵某,赵某与王某同居生活。2010年9月,王某发现赵某已怀孕,遂要她去做了。赵某不同意,并且离开了王某。2011年4月,赵某生下一男孩,取名为王华(化名)。王某得知后,多次看过儿子,并通过DNA检测证明王华是自己的亲生骨肉。2012年11月,王某因车祸突然死亡,获得赔偿46万余元。此后,赵某要求王华继承其生父王某的遗产。但李某极力反对,认为王华是私生子,无法证明王华就是王某的亲生儿子,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无奈,赵某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确属王华的亲生父亲,因此,根据《》和《》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王华有权继承其生父王某遗产的判决。

  【评析】

  本案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非婚生子女,是指父母非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关系的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和生父的关系,必要时可通过生母提出的证据或其他人证、物证加以证明。如经生母同意,生父可将子女领回。如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母与他人结婚,其夫愿意负担该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则生父的负担可酌情减免。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在出生形式上是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的不同产物,但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要弄清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非婚生女子的继承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的规定,把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视同婚生子女,也就是说,婚生子女享有的一切权利,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且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而引起的侵权,由侵权人承担完全责任。养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继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由此可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在继承问题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权是法定的,不可侵害的。

  在本案中,由于王某与王华曾经做过,表明王华确实是王某的亲生儿子,所以对于两人的父子关系应当予以承认。虽然王某与赵某婚外通奸生子的行为是与社会道德相违背的,但他们所生的儿子王华是无辜的,不应受到任何不平等的对待和歧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和《继承法》第10条之规定,王华应当拥有与王佳同等的继承权,与王佳同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同时具有均等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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