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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继承人尽到较多扶养义务的应当多分遗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9-01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1、李某2诉称:被继承人李某6生前立有遗嘱,遗嘱约定:位于涉案房屋由原告李某1继承;位于涉案的房屋由被告李某4继承三分之二份额,原告李某2继承三分之一份额;被继承人遗产110万元由原告李某1管理。现原、被告因遗嘱继承问题产生纠纷。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继承人李某6名下的遗产存款110万元,由原、被告依法继承,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2、被继承人李某6名下的涉案房屋由原告李某1继承;3、涉案房屋由被告李某4继承三分之二份额,原告李某2继承三分之一份额;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4辩称:关于被继承人的现金存款,李某1、李某5、李某4对被继承人生前照顾的比较多,三人应该均分。李某2是代位继承,其没有对被继承人进行赡养,故不应当分得存款。关于被继承人李某6名下的涉案房屋同意由原告李某1继承,但该房产曾经有过一个诉讼,诉讼所涉及的该房屋李某6应支付的购房款405000元没有支付,该房屋当年是使用李某4爱人王某某和李某4的工龄购买的,故李某1作为该房屋继承人应承担给付义务。原告李某2主张的涉案房屋由李某4继承三分之二,由李某2继承三分之一,被继承人遗嘱中有过表述,但之后被继承人更改了遗嘱,即涉案房产由李某4继承,由李某4对李某2母女进行照顾,因此涉案房屋应由李某4继承。

  被告李某5辩称:对涉案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该遗嘱中有被篡改的地方。原告提供的遗嘱译文省掉40个字,对被告李某5极为不利。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要求继承的李某6110万元存款不准确。按照李某6遗嘱,存款由李某1保管,没有各占四分之一继承份额的表述。被继承人李某6生前由李某5长期照顾,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没有涉及李某5的份额,极不公平。在被告李某5处有30万元医保生活费,但该款是借李某6的名义存的,应属于李某5所有。综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三、审理查明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某6与林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子一女,即长子李某1、次子李某4、三子李某7和长女李某5。李某7于1998年12月21日死亡,李某2系李某7之女。2012年6月1日,李某6死亡,同年9月2日,林某某死亡。涉案房屋(建筑面积67.1平方米)登记在李某6名下。

  庭审中,原告李某1出示了落款处为被继承人李某6的“遗嘱”,内容为,“……我决定将涉案房屋由凯继承(且当初购房是凯出的资金),但我们晚年多亏雪的贴身照顾下得以安居。雪虽有五里坨房产,但考虑雪她孤身一人的困难,百万庄房应给雪居住权(长久或永久,有改动)。展览路房考虑到当初昶多方奔走不容易,虽已继承五里坨房,理应照顾由他继承,但考虑到佳佳孤儿寡母,颇让人怜,所以我意昶应照顾侄女佳佳,作为共有2:1(2/3:1/3)。另外,我有储蓄约110万(有改动)元交由凯(雪,有改动)掌管,作为母亲养老用,不得分割,并由凯关照母亲的晚年。(雪照顾居住、生活,希望雪能贴身赡养。母亲走后,剩余储蓄,凯继承2/3,雪继承1/3,有改动)。

  经本院调查,李某6、林某某名下的存款共计人民币四十八万三千三百六十五元六角二分。

  庭审中,被告李某5称,其以李某6名义存有医保生活费30万元,但其拒绝提供相关存款凭证。

  四、法院判决:

  1、被继承人李某6名下的涉案房屋由原告李某1、李某2和被告李某4、李某5共同继承,原告李某1继承该房产的八分之五份额,原告李某2、被告李某4和李某5各继承该房产的八分之一份额。

  2、被继承人李某6名下的涉案房屋由原告李某1、李某2和被告李某4、李某5共同继承,被告李某4继承该房产的八分之五份额,原告李某1、李某2和被告李某5各继承八分之一。

  3、被继承人李某6、林某某名下的存款共计人民币四十八万三千三百六十五元六角二分(含被告李某5自认保管的李某6名下存款三十万元),由原告李某1、李某2和被告李某4、李某5共同继承,其中被告李某5自认保管的李某6名下存款三十万元中的十五万元以及李某6、林某某其余存款三千三百六十五元六角二分由被告李某5继承,原告李某1继承李某6、林某某存款十一万元(含被告李某5保管的李某6名下存款五万元),原告李某2继承李某6、林某某存款十一万元(含被告李某5保管的李某6名下存款五万元),被告李某4继承李某6、林某某存款十一万元(含被告李某5保管的李某6名下存款五万元)。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某5从其保管的李某6名下存款中支付原告李某1、李某2、被告李某4各五万元。

  4、驳回原告李某1、李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律师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本案中,被继承人李某6以自书遗嘱方式,对其名下个人财产予以处分,不违反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但处分的财产范围应为其个人所有部分。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李某6名下,但应认定属于李某6和林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6名下的银行存款亦属二人的共同财产,上述财产李某6和林某某各占50%份额。李某6对林某某所有的财产份额予以处分,违反了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故该遗嘱中李某6对林某某50%财产份额所做出的处分应认定无效。林某某生前未订立遗嘱,故林某某死亡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办理。

  李某7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其女儿李某2代位继承。据此,李某6名下的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五由原告李某1继承,原告李某2、被告李某4和李某5各继承该房产的八分之一。涉案房屋的八分之五份额由被告李某4继承,原告李某1、李某2和被告李某5各继承八分之一。

  关于被继承人李某6和林某某的存款,李某6在其遗嘱中未予明确处分,故应适用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分割。尽管李某6在其遗嘱中称,其有存款110万元,但本案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财产线索,法院查询确认的李某6存款数额远低于遗嘱中所载明数额,故本案中遗产继承范围以法院查询确认的存款数额为准。被告李某5称其以李某6名义存有的医保生活费30万元,但应归属其本人所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述由被告李某5保管的医保生活费30万元应属遗产继承范围,由李某6、林某某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我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被告李某5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较多抚养义务,继承被继承人存款时,可适当多分。据此,能够确定,由被告李某5保管的李某6存款中的15万元,由李某5继承,其余15万元,连同李某6名下存款,由原告李某1和被告李某4、李某2共同继承,各占三分之一。故原告李某1、被告李某4对于涉案房屋继承份额之请求,依据不充分,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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