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遗嘱继承

团队介绍
业务领域
联系我们
说房网

在线咨询

  • (*仅律师可见)
  • (*仅律师可见)
您现在的位置是: 遗嘱继承 >

确立有效遗嘱 避免财产纠纷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5


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特点

遗嘱继承占继承纠纷案件比例较低。

 

一年来,家事审判庭审理各类继承纠纷案件共计73件,其中遗嘱继承纠纷仅8件,占全部继承纠纷案件的11%。究其原因,这一现象与中国传统观念中立遗嘱不吉利有一定关系,同时也有百姓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立遗嘱在我国尚不够普遍,这也直接导致了家庭纠纷的增多。

 

当事人对遗嘱争议较大。

 

据不完全统计,在遗嘱纠纷案件中,超过八成的案件均涉及笔迹鉴定。当一方当事人出示遗嘱后,对方当事人往往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异议,对去世亲属的签字产生疑问,进而要求进行笔迹鉴定。

 

 

 

完全有效遗嘱较少。

 

因当事人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有限,除少数公证遗嘱意思表达清楚、书写规范外,多数遗嘱都存在诸多问题,导致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遗嘱无效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第一,遗嘱意思表示不清楚,此类案件占遗嘱纠纷案件的37.5%;第二,遗嘱形式上存在瑕疵,此类案件占遗嘱纠纷案件的50%;第三,遗嘱处分的财产不是被继承人的财产,此类案件占遗嘱纠纷的87.5%;第四,遗嘱处分的财产,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已经灭失或被转让,此类案件占遗嘱纠纷的12.5%。很多遗嘱并不是只具有其中一种问题,而是同时存在上述几种问题。

 

 

 

 

案例一:书写遗嘱应意思表示明确,足以让他人知晓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

田某与张某于1982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双方都有子女,婚后二人未生育子女。2003年,田某与张某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产,并于2006年12月29日取得房产证,登记在田某名下。2006年10月31日,张某曾立下遗嘱,载明“房屋由妻子田某全权处理,房子卖掉所得款项交给外孙女黄某使用。”今年1月19日,张某病逝。因房产事宜,田某将自己的女儿、张某的儿子和外孙女黄某诉至法院,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后案件经调解结案,房屋归田某所有,田某支付张某儿子房屋折价款6万元。

 

 

 

法官提示: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是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这一意思表示应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明确、清楚,足以让他人知晓其意思。

 

本案中,张某书写的遗嘱载明“房屋由妻子田某全权处理,房子卖掉所得款项交给外孙女黄某使用。”究竟是房屋归田某所有,还是田某只是遗嘱执行人,负责将房屋变现后所有售房款归外孙女黄某所有?遗嘱的真实意思不得而知。所以,根据这份遗嘱,并无法确定张某去世后其房屋的归属。

 

法官建议,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意思表达清晰、用词准确,如文化水平不高,可以向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亲属、朋友咨询,最好可以向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咨询。

 

 

 

案例二:口头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否则为无效遗嘱。

关某与赵某一系夫妻。关某系再婚,与赵某一结婚时女儿赵某二不满一岁。关某、赵某一共同生育子女4人,即赵某三、赵某四、赵某五、赵某六。赵某五在幼年时去世。1989年,赵某一的单位为其分配两居室楼房一套,后关某、赵某一于1993年在房改时购买该房屋,并于1996年获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赵某一名下。目前,该房屋由赵某6居住使用。关某和赵某一相继于2011年、2012年去世,两人去世时均未留有书面遗嘱。赵某二、赵某三、赵某四因父亲遗留的房产问题,将赵某六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其继承的份额。在庭审过程中,赵某六提出,其父母留有口头遗嘱,该房屋应当归其所有,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口头遗嘱,故法院对赵某六的抗辩意见未予采纳。

 

 

 

法官提示:

 

本案中,赵某六主张其父母留有口头遗嘱,对该主张其负有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遗嘱根据形式的不同,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继承法》第十七条对几种不同形式的遗嘱的形式要件做出了规定。其中,口头遗嘱应具有以下两个形式要件:一是只有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二是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解除,当事人具备订立书面遗嘱或录音遗嘱的条件以后,口头遗嘱便失效。口头遗嘱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遗嘱形式,具有严格的形式要件,不符合上述形式要件的口头遗嘱均为无效遗嘱。

 

 

 

案例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应注明年、月、日。

王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三人。杨某1998年去世后,王某再婚找一后老伴儿赵某。王某于2004年去世。王某与第一任妻子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分其两居室一套,后于2001年出资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2001年,王某留下自书遗嘱一份,载明“我百年之后,妻子赵某如另行改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有应该享受的继承权。赵某在我家百年之后,一切事宜由长子协调办理,房产归长子所有,他人不得干涉。我百年之后,一切事宜由长子办理,他人不得干涉”。遗嘱落款处除签名外只写了“2001”字样,未写月、日。虽然王某所立遗嘱未注明月、日,欠缺形式要件,但考虑到该遗嘱确实为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是辖区内普遍现象,最终法院认定遗嘱有效。

 

 

 

法官提示: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上述规定,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有三,一是遗嘱人亲笔书写;二是遗嘱人亲笔签名;三是遗嘱人注明年、月、日。不具备上述形式要件的遗嘱,均是在形式上存在瑕疵的遗嘱。除自书遗嘱外,代书遗嘱也应当由代书人注明年、月、日。同时,代书遗嘱还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见证人最好是与遗嘱人一家无利害关系的人,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均应在遗嘱上签字。

 

本案中的遗嘱,虽然被法院认定为有效遗嘱,但法官建议遗嘱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订立形式上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嘱,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四:遗嘱人在遗嘱中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为无效遗嘱。

李某与张某于1966年结婚,育有子女四人。张某于1992年去世。次年,李某与陈某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1985年,李某单位分配其福利住房三居室一套,1990年李某在房改时购买该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李某名下。2011年,李某去世,去世前,他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由于本人目前的身体情况,为了避免以后老伴和儿女们之间发生纠纷,此房在我百年之后,归我老伴陈某所有。”李某的子女对该遗嘱不认可,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最终,法院认定该遗嘱中处分李某自己合法财产的部分为有效遗嘱,应按照遗嘱继承处理;而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属于无效遗嘱,该部分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李某的四个子女继承。

 

 

 

法官提示: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争议房产是李某与第一任妻子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于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某只有权处理自己的一半房产份额。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将配偶财产一并予以处分,是最为常见的遗嘱无效情形。遗嘱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自由处分其合法财产,但是对他人的财产,即使是关系最为亲密的配偶的财产,其也无权处分。法官建议遗嘱人,在立遗嘱之前,要首先确定哪些财产是自已单独所有,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是家庭共有财产。在确定自己财产的基础上,订立合理有效的遗嘱。

 

 

 

案例五: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在立遗嘱后因拆迁等原因灭失或被转让,遗嘱人应及时重新订立遗嘱。

崔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育有子女四人。崔某、张某有宅院一处,内有房屋四间。崔某于1995年立遗嘱一份,内容为:“现有北房三间、厨房一间,百年后归长子所有。”2005年张某去世。2007年上述宅院拆迁,被拆迁人崔某获得拆迁补偿款31万余元,除用以折抵回迁房购房款外,崔某实际获得拆迁补偿款3万余元。2011年,崔某认购回迁房屋一居室一套、两居室一套。其中一居室由崔某居住至去世。崔某去世后,长子诉至法院,要求依据遗嘱,两套回迁房均归其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崔某留有遗嘱,但2007年争议宅院被拆迁,被拆迁人崔某回购两套回迁房,并在其中一套房屋内居住至去世。崔某明知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已经拆迁,并新购回迁房,却未再重新立遗嘱,应当视为遗嘱被撤销。故对于崔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法官提示: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本案中,崔某所立遗嘱处分的是其老宅院内的房屋。该宅院及院内房屋于2007年因拆迁而灭失。虽然两套回迁房是从老宅院拆迁转化而来的拆迁利益,但崔某明知原宅院及院内房屋已经被拆迁,并获得新的回迁房,并未重新立遗嘱,其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应当视为遗嘱被撤销。

 

 

 

法官建议遗嘱人,在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因出售、拆迁等行为,致使财产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应当重新立遗嘱,对转化后的财产进行重新处分。若原遗嘱为公证遗嘱,则必须通过订立新的公证遗嘱的形式予以变更或撤销,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太远遗嘱继承律师网是中国首家专业办理“遗嘱纠纷”案件的律师服务团队品牌!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事务部创办,由靳双权部长领导数十名拥有成功办理遗嘱继承案件经验的专业房产律师组成。团队律师是在成功代理大量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后,总结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对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进行过大量案例研究,系统整理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遗嘱继承案件的判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法院审判尺度。律师团队秉承“集体研究、群策群力、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为客户制定详尽、合理、实用的诉讼方案,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关键字:,,,,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