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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继承律师——不能上市的央产房如何继承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21-04-20


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崔一、崔二、崔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将位于a号房屋,按照母亲遗嘱公证书,作为父母遗产共同分割;2.将崔五从1994年12月至今占用并出租,按不同时期的租金标准核算,从1995年到2018年共23年,每年10800元,共计248400元,租金作为共同遗产进行分割;3.诉讼费由崔五承担。事实和理由:崔一、崔二、崔三与崔五的父亲为崔四,生于1927年7月27日,卒于2005年11月16日。母亲胡六生于1928年9月21日,卒于2015年8月24日。系父母遗产,为父亲崔四于1991年由电力技校分得,房产证的产权人为父亲崔四。此套住房至今仍为崔五长期侵占并出租,且房产证仍在其手中。崔五称其1994年出资19000余元用于购买此房产,父母在世时多次向其索要房产证,其拒不交还。2005年,父亲临终前再次向其索要,其称给50000元可交还。
  二、被告辩称
  崔五辩称:不同意崔三等的诉讼请求。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认可。我们对公证遗嘱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都不认可。根据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的材料和公证处的法律法规,不动产的公证需要评估,需要房产证原件,涉案房产证都是由我持有,在父母过世之后并没有发生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不能办理公证。立遗嘱人在公证之前的诊断证明不真实,老人的诊断证明是老人有痴呆、脑萎缩、脑梗塞,在诊断证明上都没写,他们开具的证明是住院的。
  三、本院查明
  崔四与胡六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长子崔一、二子崔三、三子崔七、长女崔二、四子崔五。崔八系崔七之女。崔七于1999年去世。崔四于2005年11月16日去世,胡六于2015年8月24日去世。崔四生前未留有遗嘱。
  1993年12月31日崔四(乙方、买方)与技工学校(甲方、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约定甲、乙双方根据1993年6月14日,文件批复,就下列房屋的买卖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总建筑面积59.75平方米,按“技工学校向职工出售住宅楼办法”以标准价出售给乙方,房价9348元。甲乙双方按房改售房的有关规定各交纳的0.5%手续费46.74元整。乙方一次付清房款,享受20%的房价优惠率,优惠后房款7478.4元。按房改售房的规定,每建筑平方米交纳10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费、总建筑面积59.75平方米,维修费597.5元,合计共交房款8122.64元。甲乙双方签订契约后,由甲方到房地产市场管理所办理过户手续,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领取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待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后,甲方将产权证交给乙方。现前述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崔四,建筑面积为59.75平方米。
  1998年12月31日崔四(乙方、买方)与技工学校(甲方、卖方)签订《职工购买住宅楼房协议书》,承人须是直系亲属。无继承人时须将住房售还给甲方。现前述房屋登记所有权人为崔四,建筑面积为66.88平方米。
  四、裁判结果
  驳回崔一、崔二、崔三、崔八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系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本案中,首先应确定遗产范围。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均由崔四为购买人购买,且均登记在崔四名下。崔五虽主张其与崔四就房屋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但已经本院生效判决驳回。故对崔五的主张不予采纳。房屋和房屋均系在崔四和胡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崔四与胡六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崔四和胡六去世后,应作为崔四和胡六的遗产依法分割。其次,就遗产分割问题,房屋和房屋均系崔四和胡六的夫妻共同财产,崔四去世后房屋和房屋份额的一半应归胡六所有,剩余一半的份额,因崔四未留遗嘱,故应作为崔四的遗产由崔四的法定继承人胡六、崔三、崔一、崔二、崔五、崔七各继承六分之一。因崔七先于崔四去世,故崔七应当继承的崔四的份额应由崔七之女崔八代位继承。胡六去世后,胡六享有的房屋和房屋的一半的财产份额及胡六继承崔四的房屋份额应作为胡六的遗产。因胡六留有公证遗嘱,故胡六的遗产应由崔三继承三分之二,由崔二继承三分之一。崔三等主张崔五存在虐待情形,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因房屋和房屋均为央产房,无法进行评估,且双方就涉案房屋的价值、涉案房屋是否确定各个继承人的份额无法协商一致,本案中就房屋和房屋的具体分割不宜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故对崔五、崔二、崔三、崔八要求分割房屋和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就崔五、崔二、崔三要求租金作为遗产分割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就崔五要求返还房屋相关款项的请求,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宜一并处理,崔五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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