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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前将房产遗赠给保姆,保姆是否能顺利得到遗产?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1-2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熊静诉称:2011年6月5日我经人介绍到胡天一、胡天甜的父亲胡金家当保姆。当时胡金已离婚十余年,胡天一、胡天甜随其母张均生活,与胡金几乎没有往来。胡金由于脑血栓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均由我照顾。日子久了,胡金将我视作亲人,并于2015年5月执意跟随我回河南生活。2016年5月28日,胡金在我的老家河南亲笔写下书面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住房留给我继承。2016年10月12日胡金去世,胡天一、胡天甜否认遗嘱效力,故我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要求被继承人胡金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住房(房产证号:京房权证海私成字第xxx)归其所有。

  二、被告辩称

  被告胡天一、胡天甜辩称:被继承人胡金有多年的脑淤血后遗症且已高达83岁高龄,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清楚表达自己的意志,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备订立遗嘱的能力。其次,熊静所提交的“公证处”书面材料虽然是胡金本人所写,但该书面材料不符合遗嘱的构成要件且有多处添加、涂改,表述中逻辑混乱,不能证明胡金将其遗产赠与给熊静,故不同意熊静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瑜未作答辩。

  三、审理查明

  被继承人胡金与前妻张均生有女儿胡天一、儿子胡天甜,1995年二人离婚后胡金一直未再婚。胡瑜与胡金系兄妹关系。胡金于2016年10月12日因病去世。

  胡金离婚后以成本价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住宅楼x单元x号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54.1平方米,所有权人为胡金。

  2010年左右,熊静经人介绍到胡金家担任保姆。2015年4、5月份,胡金跟随熊静前往河南熊静家中居住直至去世。

  庭审中,熊静提供胡金生前书写“公证处”材料两份,其中一份落款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的书面材料中叙述了自己的家庭情况,及离京前往河南熊静家生活的前后经过,该份材料结尾写到“领导好,我的身体很好,熊静全家都很照顾,我的后半生准备在熊静这儿,这就是我的心愿,我现在特别安心,谢谢”;另一份落款时间为2016年5月28日的书面材料中写到“现在我的脑子特别清醒,现在我决定将房产权给熊静,她在我心目中早就是我的女儿。我的房子我要求卖给学校,此事由熊静全权整理,我的孩子及女儿无权干扰。立遗嘱人:胡金(签名)2016.5.28”。

  四、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熊静全部诉讼请求。

  五、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诉争房屋系胡金离婚后购买且登记在其名下,系其个人财产。

  熊静为证实该房屋应由其继承所有,提交了胡金给“公证处”的两份书面材料,现双方对胡金本人书写材料内容并亲笔签名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熊静所提交的两份书面材料虽符合我国法律关于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但2016年4月20日的书面材料中未有胡金对于自己财产进行处分的内容,而2016年5月28日的书面材料中胡金虽提到死亡后其财产如何分配,但涉及诉争房屋的内容前后矛盾,在同一时间书写的同一份材料中,胡金作为立遗嘱人先是表示将“房产权给熊静”,后又表示“房子我要求卖给学校,此事由熊静全权整理”,现立遗嘱人已经死亡,且熊静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难以确定胡金针对诉争房屋的处理意见。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熊静要求诉争房屋归其继承所有的请求缺乏相应依据,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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