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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以他人名义买房,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进行认定?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1-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张某甲诉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东城区某小区涉诉房屋归我所有;2、判令被告协助我将东城区某小区涉诉房屋过户至我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01年7月19日,我以其父亲张某的名义,与苏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以20万元年的价格购买了东城区某小区涉诉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涉案房屋的全部房款均由我支付,我支付的房款主要来源于自己所有的西城区某房屋的拆迁款。因为当时我父亲张某单位可以报销煤火费,所以经我父亲同意,买房时我借用了其父亲张某名字购买涉案房屋,涉案房屋虽然登记在其父亲张某名下,但实际上涉案房屋所有权归我所有。对于上述事实,我父母及兄弟姐妹均是知晓并认可的。另外,我父亲张某于2011年5月3日去世,我母亲邢某于2011年9月25日去世。我父亲张某和母亲邢某,共有子女八人,长子张某乙、次子张某丙、长女张某丁、次女张某戊、三女张某己、四女张某庚、三子张某甲、五女张某辛。张某戊已于2002年去世。

  2、被告辩称

  张某丁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涉案房屋属于我父亲的房屋,在我父母去世后,该房屋属于父母的遗产。原告起诉书中陈述的不属实,涉案房屋是我父亲当时用西城区某房屋的拆迁款购买的,父亲购房与原告获得拆迁款没有任何关系。购房协议是我父亲签订的,房产证也是登记的我父亲名字,购房款是我父亲出的,因此涉案房屋根本就不是原告诉称的借名买房,而是我父母的房屋。

  被告张某丙、张某己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和认可张某名下涉案房屋归原告张某甲所有。

  被告张某庚、张某辛、张某乙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法院查明

  张某与邢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八个子女,分别是张某丙、张某乙、张某甲、张某丁、张某庚、张某己、张某辛、张某戊。张某戊于2002年去世,张某于2011年5月3日去世,邢某于2011年9月25日去世。

  2001年7月19日,张某(买方)与案外人苏某(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由张某购买苏某的位于东城区某小区涉诉房屋,建筑面积89.31平方米,房价款为20万元,并于2001年7月19日一次性付清。当日,张某交付苏某协议约定购房款,并向房管局交付4000元契税。2001年10月16日,张某取得了上述东城区某小区涉诉的所有权证书。现张某甲以上述房屋系其借用父亲张某名义出资购买,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对于借名购买并登记普通性质的住房,若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名登记关系,法院一般认可其效力。法院判定的关键是是否有充分证据。如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房款支付、房贷的偿还、双方之间关于借名买房记所有权归属的约定等证据,能够证明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借名买房关系,则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是借名人购买房屋并取得所有权,被借名人虽然根据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等文件被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当时是借父亲张某的名义购买的涉案房屋,但原告并未提供充足的借名买房的证据,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是借名买房,原告虽提交的北京市西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货币补偿协议获得了16万元的补偿款,但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的购房款系原告出具的,该证据与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并无必然联系,且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购房资金往来情况,尤其是涉案房屋购房款的支付情况等证据。而涉案的买卖协议是原告父亲张某签订,该房屋的相关契税亦是由张某交纳,且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当前在原告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房屋权属登记错误以及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借名买房”成立的情况下,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六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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