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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撤销网签引发的纠纷案例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4-02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莫某诉称:中介公司于2013年1月22日向我提供了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6号楼8层911号房屋的出售信息,并促成我与房屋所有权人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我分三次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5万元。我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后,中介公司在未征得我同意且未取得我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上述网签撤下,提交了李某与杨倩的网签,并向我介绍杨倩购买该房屋。

  后经我交涉,中介公司承诺协助我购买性价比较高的怡然家园的房屋,但我不同意,其遂以撤销李某与杨倩网签合同需要支付违约金为由向我索要违约金。我和杨倩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更谈不上违约责任。我和李某的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无奈我只得按照中介公司和杨倩的要求支付了杨倩2万元违约金,并支付了中介公司1万元服务费后,中介公司才撤下李某与杨倩的网签。

  我认为,我与李某的网签是合法有效的,撤销网签亦应由我依法申请,被告私自撤下网签并提交他人网签的行为导致我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中介公司返还我交纳的居间服务费5万元;2、中介公司赔偿我经济损失2万元;3、中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2、被告辩称

  中介公司辩称:不同意莫某的诉讼请求。第一,莫某所述与事实不符;第二,我公司只收到911号房屋居间服务费3万元,且我方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义务,理应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第三,莫某主张的与杨倩的损害赔偿与本案无关,更与我方无关,其该项主张不属于居间服务的范围,应当另行主张。综上,莫某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二、法院查明

  2013年1月22日,李某(出卖人)、莫某(买受人)在中介公司(居间人)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就出卖911号房屋达成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130万元,未设定抵押,同时约定李某配合莫某办理公证手续,莫某可将此房屋过户给任何第三方。

  同日,李某(甲方)、莫某(乙方)与中介公司(丙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合同》,约定李某、莫某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中介公司作为上述房屋交易的居间方及办理权证过户的居间方,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莫某领取新房产证,李某取得全部售房款之日止。

  该居间合同上居间服务费的标准原填写为36100元,后涂改为20000元,并由中介公司盖章,李某与莫某未签字。

  庭审中,莫某主张中介公司共收取其居间服务费5万元,并提交中介公司经纪人于2013年1月27日出具的收到2万元的收条一份、中介公司于2013年1月28日出具的收到2万元的收据一份及中介公司于2013年2月3日出具的收到1万元的收据一份予以证明。经质证,中介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表示2013年1月27日的收条与2013年1月28日的收据是同一笔钱,27日当天莫某交费并由经纪人书写了收条,28日公司开具了正式收据,但未将收条收回。因此,中介公司共计收取莫某居间服务费3万元。

  另查,2013年2月1日,李某与王晓英(莫某之前妻)就911号房屋办理了网签手续。随后,该网签手续被撤销。2013年2月4日,李某与杜海涛(杨倩之夫)就911号房屋办理了网签手续。随后,上述网签手续又被撤销。

  庭审中,莫某主张中介公司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李某与王晓英的网签注销,并办理了李某与杜海涛的网签。后经要求中介公司才将李某与杜海涛的网签注销,但自己因此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万元的服务费(即2013年2月3日的收据),并向杨倩支付了2万元的违约金。

  对此,中介公司表示因莫某并非实际购买房屋,而是要将房屋转卖,故撤销李某与王晓英的网签是经过莫某同意的。后该房屋的买主为杨倩夫妇。过户当天,杨倩夫妇发现莫某倒卖房屋赚钱的事实后,就不愿再购买该房,莫某因此支付给杨倩2万元违约金。李某表示莫某要将房屋转卖,从中赚取差价。撤销李某与王晓英的网签是本案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杨倩夫妇是真正的买主。李某、莫某、杨倩夫妇去过户的当天,李某与杨倩夫妇发现莫某倒卖房屋的事实,均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故三方协商一致撤销了李某与杜海涛的网签。

  再查,中介公司与莫某均认可莫某于2013年2月3日交纳的1万元服务费是为了撤销李某与杜海涛的网签,如未能撤销该网签,已交纳1万元服务费将予以退还。现911号房屋已经出卖,根据李某陈述,该房屋的买受人亦系经过莫某介绍,莫某从中赚取了差价。

  2013年1月22日,李某(出卖人)、莫某(买受人)在中介公司(居间人)居间下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就出卖911号房屋达成协议,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130万元,莫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李某支付定金2000元,于2013年1月23日向李某支付定金18000元,于2013年2月1向李某支付房款80万元,剩余部分房款48万元于2013年2月21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莫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定金2万元及房款80万元。

  2013年2月1日,李某与王晓英(莫某之前妻)就911号房屋的网签手续注销。2013年2月4日,李某与杜海涛(杨倩之夫)就911号房屋的网签手续注销。

  另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9546号民事裁定书查明,因李某将911号房屋出售给刘爽,李某与莫某签署《协议书》,载明:今有丰台区马家堡西路36号院6号楼8层911号房屋之产权人甲方李某与购买此房屋乙方莫某,经友好协商,同意针对此房屋定于2013年2月5日之前过户给丙方刘爽之后,有甲方李某收到丙方刘爽所有购房款一百三十八万元后,当时转帐给乙方莫某人民币八十六万元整。

  三、法院判决

  1、一审法院判决

  驳回莫某的诉讼请求。

  2、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莫某、李某和中介公司三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促成莫某与李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莫某也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李某2万元定金和80万元房款,双方最终未能办理过户的原因系莫某同意李某将房屋出售给刘爽后返还其86万元所致,中介公司不存在过错,故应认定中介公司完成了居间事务,莫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居间费。

  关于居间费的数额问题,《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合同》最初载明的居间费为36100元,后涂改为20000元,中介公司在涂改处加盖印章,莫某虽然未签字,但减少居间费对莫某有利,因此应当认定居间费为20000元。中介公司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只收取了莫某2万元居间费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莫某为撤销李某与杜海涛的网签支付中介公司1万元服务费系其自主行为,在中介公司已按照其要求撤销了李某与杜海涛的网签的情况下,莫某要求中介公司返还服务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莫某支付给杨倩的2万元违约金,系莫某对杨倩的违约行为产生,与中介公司无关,莫某要求中介公司返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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