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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徐闻女富商意外身亡千万遗产惹纠纷

来源:admin   作者:admin   时间:2017-06-15


徐闻一女富商王某意外病逝,留下千万遗产。由于王某生前未立遗嘱,王某死后,其父母、前夫、合伙人为争夺巨额遗产对簿公堂。案件审批一波三折,最终父母继承了所有遗产。结合本案,法官教你如何看待遗嘱和继承这一问题。

    案情

    女富商英年早逝 留下千万遗产

    1990年,王某与丈夫李某、合伙人蒋某在徐闻创办了菠萝的海有限公司(公司化名)。其中约定,王某夫妇占公司股权75%,蒋某占25%。多年经营使得公司不断发展壮大,资产也突破了千万。王某与丈夫李某是在1988年登记结婚的,但多年一直没有生育。1997年王某与李某离婚析产,析产后公司的股权变更为王某占40%,李某占35%,蒋某依然占25%,李某继续在公司任职,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蒋某。2011年,王某在北京出差时遭遇车祸,造成重伤,身体情况每况日下,当年11月去世,留下了过千万遗产。

    生前未立遗嘱 争夺遗产对簿公堂

    王某逝世后,其离异的父母分别要求把女儿的股份登记到自己名下,并互相指证对方因为没有尽到照顾责任而失去继承权。而蒋某作为菠萝的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拒绝了王某父母的要求,同时出示了一份王某在医院病重时把自己所有股份赠与蒋某的股权赠与协议书,并有见证人证明赠与事实。各方僵持不下,王某父母将菠萝的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履行股权变更登记,徐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宗案件。

    一审过程中,王某前夫李某也起诉要求分得相应遗产,并提出事实上与王某没有离婚,并一直同居生活,要求依法应分得相应遗产。庭审过程中,王某父母对蒋某出示的股权赠与协议书表示异议。认为赠与协议只有菠萝的海公司的公章和指模,并无王某的亲笔签名,而且公司公章就在蒋某手中,其可以随便盖,指模也可能是假的,所以应该无效。另外提出李某与王某已实质离婚,并没有生活在一起,不应分得遗产,故父母应继承王某所有财产。菠萝的海公司称,王某已将40%股份赠与蒋某。经过指模鉴定,徐闻法院查证指模确是王某的所按,且有见证人证明。此外还查明了李某确与王某办理了离婚手续,故作出一审裁决,判决蒋某获得王某在菠萝的海公司40%股份,驳回案件其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

    “儿子”现身 让案情扑朔迷离

    王某父母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由于事实不清,湛江中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李某向法庭诉称:自己与王某育有一子,名叫李某元,同时向法庭递交了儿子出生证明,李某宣称这份证明父母一栏写明王某和李某与李某元是父母子女关系。但经过DNA亲属关系鉴定,李某元与王某没有血缘关系。

    由于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蒋某出示的赠与协议无效,徐闻法院重审继续认可了其效力,仍判决蒋某江获得王某在菠萝的海公司40%股份,驳回李某和王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二审查明王某赠与时重度昏迷

    王某父母对重审结果不服,上诉至湛江中院,同时提交了新的证据。王某父母一方经过查阅王某生前的病历情况和询问相关医务人员,与蒋某所持的赠与协议一对比,确定赠与协议签订之日,王某正处于重度昏迷状态。故提出了赠与行为不是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赠与协议应当无效的辩解理由。二审开庭时,王某的主治医生和主管护士开庭时也出庭作证,证明赠与协议签订之日王某处于重度昏迷状态,根本不可能有意识作出赠与行为。

    最终判决:王某父母继承所有遗产

    湛江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该案中的赠与协议的落款时间与王某在医院的病历表明其重度昏迷相矛盾,而且王某主治医生和主管护士均出庭证明王某当日确实处于重度昏迷当中,不可能有意识做出蒋某所说的盖章和按指模行为,退一万步说,就算重度昏迷的王某当时有意识,但是对于一个即将逝世的重病之人意识是否清醒,就算重度昏迷有微弱意识而做出的意识表示也未必是王某的真实意识表示。由于王某没有生育子女,并且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内只有父母,最终判决王某父母各自继承王某在菠萝的海公司的20%股份。

    至此,巨额遗产争夺战尘埃落定。

    释法——

    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五个法律要件

    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本案审理的一波三折,正是由于王某未留下有效遗嘱所致。一份有效的遗嘱成立要件包括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以及遗嘱内容和形式要合法。一份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五个实质要件:

    一是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是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其中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是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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