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首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披露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1905号房屋在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协议之前,确发生过坠楼死亡的事实,人虽未在1905号房屋内死亡,但鉴于其系自1905号房屋中坠楼死亡,该非正常死亡事件与1905号房屋仍存在较大的关联性。因1905号房屋属于传统习俗认知的“凶宅”范畴。虽然”凶宅”概念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该情形却会对居住人的心理产生重大影响,此应属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对该事实,作为房屋出售人,其过程中负有向房屋买受人如实予以告知的义务。甄女士有关其对此不负有告知义务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其次,甄女士虽抗辩孙某及其父母均在1905号房屋所在同一小区内生活,其应当知晓1905号房屋发生过高坠死亡事件的意见,但鉴于孙某及其父母所住707号房屋与1905号房屋在地理位置上并非属于同一楼宇,在没有其他充分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仅因存有居住在司一小区的事实,亦不足以证明孙某对1905号房屋发生过高坠死亡事件应为明知状态;第三,即便本案中有关《房地产经纪服务事项告知书》上的签字非甄某本人所签,但此仅能证明该告知书上有关1905号房屋是否为“凶宅"的承诺非甄某本人所为,仍不足以证明甄某已尽到了相应告知义务。
综上,在孙某没有明确意愿表明其愿意购买"凶宅”的情形下,甄某未将上述重大事实如实告知孙某,导致其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甄某签订了有关买卖合同,甄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欺诈。因此,本案所涉合同,符合法定撤销要件,依法应予以撤销。
记者提示 一,建议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购房目的(家庭自住、学区房、婚房等),约定卖方应当保证房屋不存在非质量瑕疵,并且在合同中写明卖方违反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买房人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仔细调查房产的相关情况,不仅是要查清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有无共有人、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等问题,还可以到物业公司、居委会、邻居处了解该房屋和所在社区是否发生过意外死亡事件等相关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再签订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