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不动产抵押问题。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通常企业或个人发生借款时,可以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提供抵押,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到房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才能保证抵押权的有效性。
本案中,服装公司作为出借人,这笔借款存在法律风险。服装公司与王某产生了借款关系,服装公司同意以房屋作抵押,并将房产证原件交给王某,但由于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不产生抵押权效力,与未设定抵押的法律后果相同。根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即使服装公司及王某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未按期还款可以将房子出卖抵债,也是无效的。
如果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未依法办理抵押房屋的登记手续,可能导致债权人不能主张以房屋价值优先受偿,债权无法实现有效保障。具体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呢?具体如下:(1)产权人可能将该房产出售、转卖或赠与他人,导致该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名下。(2)产权人可能将该房屋抵押他人,并到国土局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3)产权人可能因债务纠纷,导致该房屋被依法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