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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签合同要谨慎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26


  与物业出资人签了买卖合同,却因未得到产权人追认而无法交易;听信中介经纪之言,以为会加装电梯而签约,却发现“规划电梯”是空谈……14日,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了10月份两宗投诉案例,并提醒无论作为卖方还是买方,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效,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要多方面了解信息,审慎签字。上月该协会共受理了10宗投诉,涉及中介虚假宣传、中介费用争议、业主返租租金争议等。

  案例1:

  出资人≠产权人 出资人未必有权卖房

  案情回放:

  王某携带房产证原件及产权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到A中介公司放盘,出售李某的物业。王某提供购房的付款记录,宣称该物业是其全额出资的物业,因购房名额的问题,以李某名义落名,自己拥有房屋处分权。A中介公司核实王某身份及付款凭证等资料后,对房屋进行放售,并成功促成王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王某未取得产权人李某的公证委托书,于是买卖双方在合同里约定:“如产权人不同意出售该物业给买家,违约责任由王某承担。”

  买方因需办理按揭,需王某提供公证委托书或产权人李某对合同追认,并协助买方办理贷款手续,但王某迟迟未能提供李某授权的公证委托书。李某亦不认同王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要求解除原合同,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过多次协商无果,买方刘某将王某告上法庭。

  案件分析: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分析,案件中王某虽为物业出资人,但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中介机构审核是否具有物业的处分权应按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未经产权人追认的,不能约束产权人。案例中王某未能提供产权人的公证委托,且未得到产权人追认的情况下,属无权处分。此情况下中介机构仍促成签订合同的,涉嫌违反《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应当依法查验以下事项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三)出售、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对房屋的处分权;(四)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 ,根据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并处吊销地产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同时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的处罚。

  案例2:

  中介信口开河 买家蒙受损失

  案情回放:

  年近70岁的张先生想购置一套物业,向A中介公司经纪人王某说明推荐的房屋:高楼层的需要是电梯房;楼梯房的只能选三楼以下的物业。经纪人王某通过微信为张先生推荐一套9楼的物业,并宣称“该楼宇已规划建电梯”,随后,王某约张先生现场看房,并在现场说:“电梯口已经预留”“电梯安装完成后,楼价肯定涨”,张先生深信不疑,并约见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张先生想了解该楼宇目前的规划审批流程,于是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查询该楼宇报建审批情况,复函的结果是该楼宇无提交相关报建资料。“规划电梯”成为空谈。面对这样的结果,眼看合同约定的首期支付时间将近,张先生只能跟业主协商解除合同,最后业主收取张先生定金2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

  随后,张先生到中介会投诉A中介公司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签订合同,要求公司退还中介费用及赔偿损失。后经协会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案件分析: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分析指,随着人口老年化及楼市不断攀升,旧楼加装电梯,改善生活条件,成为楼梯楼居民的期盼。近年来,政府的倡导和鼓励,以及政策上的支持,让楼梯楼居民都纷纷自发提倡集资安装,但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加装电梯需要经过业主协商、表决,向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申报批准,施工建设及验收等诸多流程,最终能否成功加装,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于改善自住型的消费者,谨慎选择未落实加装电梯的楼梯楼,切勿听信他人,务必眼见为实,多方面了解房屋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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