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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离婚时怎么分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26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持续上涨,房产分割问题一直是离婚纠纷的最大争议焦点。对于房产分割问题,《婚姻法》及三部司法解释都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关于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不动产,在离婚时应当如何分割,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未给予明确规定,在司法实条中还存在着较大争议。对此,本文将通过对部分案件的比较分析,对当前婚后购房但涉及个人财产出资问题,在离婚时应如何妥善处理进行一个简单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关于,婚后购房涉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出资的情况,根据个人财产的来源,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用父母赠与房款,购房

  这种情况主要是父母为子女购房进行了部分出资的情况。关于这一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为了争取该部分出资的增值部分,大多数当事人都会主张该出资系父母赠与自己一方的个人财产。

  例如:甲男与乙女于2013年结婚,婚后五天,甲男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住房一套,总价150万元,其中100万为首付,50万为贷款。其中,首付款为男方之母通过银行转账给男方,再由男方支付给售房人。在离婚诉讼时,双方共同还本金3万元,利息1万元。双方均认可现房屋价值250万元。

  对于这一判例,法院认为,甲男与乙女于婚后五日购买房屋,并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法院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之母明确表示该转账是向男方的一方赠与,法院认可,考虑到男方对房屋占有较大份额,故判决该房屋归甲男所有为宜,甲男按照增值比例及女方所占份额给付女方折价款,剩余贷款由男方负责偿还。

  二、用个人房产的拆迁款或售房款,购房。

  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婚后,一方用个人房产的拆迁款或将其婚前取得的个人房屋出售,使用拆迁款或售房款(全部或部分)再次购买房屋的情况,该拆迁款或售房款可能是新购房款的全款,也可能只是首付款或部分出资。

  例如,甲在婚后,将婚前原购公有住房回售给单位的同时,又按标准价从单位购买两居室公有住房一套,房价5万元,其中回售的售房款2万元全部抵扣了应缴纳的新房款。

  法院认为:因所购新房中,有部分之前的回售房款,该款属于甲的婚前个人财产形态的转化,另一部分为婚后双方交纳,所以为夫妻共同出资。同时,该房屋所有权证书为双方婚后取得。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因该房屋现为甲实际居住,故判归房屋归甲,甲给对方折价款,具体数额以双方确认的房屋现有价值及购房时双方对购房出资贡献确定。

  三、用夫妻一方的个人存款,购房。

  例如,甲在婚后用婚前个人存款购房一套,总价20万,登记在甲名下,现价值100万。同时甲名下的另一住房婚后拆迁,获拆迁款500万,甲用该款购买了AB两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法院认为:甲主张的三套房,其中一套是用其婚前个人积蓄购买,二套用其婚前所有房屋拆迁款购买,均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形态的转化,故应认定这三套房均为甲的个人财产。

  思考:上述法院判决是否公正呢?

  通过上述三个法院判例,我们发现,对于婚后用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的认定,往往归结于财产形态的“自然转化”问题。而且据统计,在司法实践中,有90%的案件都会以这一原则进行处理。将一方个人财产的出资部分及对应的增值部分作为个人财产剔除,以致出现了认定诉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同时,却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则进行了分割。其实,这种分割方法应当是存在问题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例如,对于一方个人出资较大,房屋增值较大,但婚后生活时间比较长,或者另一方虽为少付房款但却花费巨资进行装修时,如按此原则来分,可能会出现不合生活常识或显失公平的情况。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到底应如何公正合理的处理这一问题呢?现在也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也是经常出现。所以在这里,不能给大家一个明确的答案和处理依据,只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作为律师,我们也会结合我们在实践经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法理原则,来为您尽可能地争取到最大权益。

  所以,如果您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您直接找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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