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起诉称,其在2009年时候看上了通州一处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100多平方米,价款约110万元。但因信用卡存在不良记录,王女士无法办理房贷,便与弟弟王先生商量,以弟弟名义购房。王先生同意后,二人签订了《借名购房协议》,王女士自行承担房屋的首付款、还贷、装修等一切费用,房屋所有人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此后,王女士每月向王先生的账户转账,用于还贷。现在该房屋一直由王女士居住至今。
王女士称,2015年北京市通州区开始房屋限购,王女士由于非本市户籍,且未能提供近3年在通州连续交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导致该房屋无法过户至其本人名下。王先生因为名下有房,也无法再另行购买房屋用于自己居住。王女士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借名购房协议》有效,并要求将房屋过户至王女士名下。
王先生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王女士提交的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房产证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能确认王女士与王先生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但王女士由于不具备在北京市通州区的购房资格,因此,即便王先生同意,亦不能违反北京市关于房屋限购的有关规定,因此法院驳回王女士要求房屋过户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