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就以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诉相关问题。
刘某和韩某本是房东和房客的关系,两人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韩某承租。11月初,刘某对韩涛某说,因急需用钱打算把该房卖掉,韩某遂表示愿意买下,双方当时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28万元、在年底前交清房款等内容。
没多久,韩某就全款将28万元交给了刘某,当时双方还未办理过户手续。韩某也并没有过多在意,但就在今年2月,该市突然将该房地段划为开发区,致使该房价格涨至约41万元,刘某于是要求韩某再付13万元,韩某当然不答应。
但刘某认为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买卖行为未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遂诉至法院,要求韩某将房屋退回。
那么针对此情况,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法院认为:
首先,刘某与韩某经过要约、承诺后,对房屋买卖的主要条款如房价、交款时间等达成了合意,该房屋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一般来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对房屋买卖而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仅有第三十五条作了如下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从中可知,该法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进一步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因此,本案的买卖房屋合同自成立时起,已经生效,虽未办过户登记手续,但该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所以刘某的诉讼请求是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