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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决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案件

来源:未知   作者:未知   时间:2018-02-24


  马某如与马某均确认马某如以马某1名义购买北京市丰台区鸿业兴园二区13号楼17层1单元X号房屋,房款由马某如出资,房屋的相关购买、物业等手续均在马某如处保管,现该房屋也实际由马某如控制管理,故本院对马某如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马某如要求马某协助其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马某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北京市丰台区鸿业兴园二区13号楼17层1单元X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2009年丰台区莲花池西里5号院XX号拆迁,马某1作为被拆迁人与北京市丰台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获取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2010年在购买诉争房屋时,因马某1当时并无资金,而原告与马某1的母亲随马某1生活需要固定居所,因此马某1与原告协商,由原告实际出资,以马某1名义购买诉争房屋。随后,原告将购房款分两次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共计人民币623 327元,契税等相关税费亦由原告缴纳,该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等材料均由原告掌握,房屋也一直由原告控制。2015年11月19日,马某1去世,房屋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原告与马某1为姐弟关系,被告马某为马某1独子,孙某为马某母亲,马某1父亲于1999年1月18日去世,其母于2014年7月28日去世,目前被告为马某1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告认为,针对诉争房屋原告与马某1存在以马某1名义购买,原告实际出资产权归原告所有的约定,实际购房款亦由原告支付,房屋相关手续由原告掌握,双方之间实际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且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公众利益应属有效,现原告有权要求马某1继承人履行相应义务。

  被告马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马某如与马某1系姐弟关系。马某1与孙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马某,马某1与孙某于2010年2月10日协议离婚,马某1于2015年11月19日死亡,生前未再婚,亦未留有遗嘱。马某1之父马某2于1999年死亡,之母代某于2014年7月28日死亡。2009年1月13日,马某1作为被拆迁人与北京市丰台区市政管理委员会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拆除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5号院XX号的房屋。2010年10月22日,马某1作为买受人与北京鸿基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北京市丰台区鸿业兴园二区13号楼17层1单元X号房屋一套。后马某1又分别与北京鸿基世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1日、3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对上述房屋的楼号、面积、房款总额、付款方式等进行了补充约定。2011年11月15日,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下发,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房产证号为X京房权证丰字第XXXX号。现马某如提供购房时的刷卡凭证主张马某1购买的涉诉房屋系其出资购买,房屋的相关手续也在其处保存,马某对上述情况均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事实,马某如与马某均确认马某如以马某1名义购买北京市丰台区鸿业兴园二区13号楼17层1单元X号房屋,房款由马某如出资,房屋的相关购买、物业等手续均在马某如处保管,现该房屋也实际由马某如控制管理,故本院对马某如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马某如要求马某协助其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马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马某如办理北京市丰台区鸿业兴园二区13号楼17层1单元X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马某如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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