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是街坊关心的热点话题,其中的矛盾纠纷也有很多。一起通过这些案例,学习多点法律知识。
借名给朋友买房 反而赔偿30万违约金
张某想在广州投资房产,但不具有购房资格,于是找到具有购房资格的朋友李某,协商由张某出钱,以李某名义购房,房屋日后取得收益以7:3的比例分成。
2013年6月,张某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了广州萝岗区某花园小区一套商品房。张某实际支付了首期款及相关费用,并每月偿还银行按揭贷款。
2015年初,开发商通知李某收楼。李某要求张某先行向其支付10万元,才同意前往办理收楼手续。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产生纠纷。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退回张某代付的首期款32万元、相关费用3万元及按揭还款8万元,获得法院支持。李某无力偿还银行后续按揭贷款,开发商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代李某向银行偿还贷款78万元。
此后,开发商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30多万元,最终开发商的诉求获得支持。
风险提示:一方若毁约 另一方将受重大损失
借名买房中,由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购房人不同,双方一旦发生分歧,则极易产生纠纷。借名人毁约不再继续出资时,出名人将对外(包括银行、开发商等)承担违约责任。出名人毁约不配合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同意出售房产时,借名人也将无法获得预期收益。
出售被查封房屋 中介赔偿10万元
刘某因拖欠他人借款本息200多万元未能偿还,其名下位于白云区的某小区住宅被法院查封。
此后,刘某找到在某中介机构工作的朋友黄某,告知实情,并希望黄某找买家,用卖房的钱来偿还借款。
2016年8月12日,中介黄某找到买家钟某,并促成钟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售价150万元,钟某通过按揭的方式支付房价款。钟某于签订合同当天,即支付定金10万元。
2016年9月,刘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钟某因无法联系上刘某,再三追问中介,才得知刘某已被刑事羁押,而且涉案房屋早已被查封,而刘某名下已无任何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钟某于是提起仲裁,最终某中介机构赔偿其损失10万元。
风险提示:请了中介 自己也要认真审查
购房前应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对于所购房屋的权属情况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以防止所购房屋存在查封、抵押或者其他权属所限的情况,导致购房目的落空,遭受经济损失。即使通过中介机构购房,也不能忽视自己的审查义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执业培训,以免因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中介机构对外承担赔偿责任。
一房两卖 卖家赔“双份”
2016年1月,刘某将其名下位于广州天河区的一套房产以200万元卖给雷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手续。随后,雷某付了定金10万元,并积极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
但是,与雷某签订合同后,刘某为牟取更高收益,于2016年6月,又将上述房产以260万元价格卖给丁某,并与丁某签订了《买卖合约》。由于涉案房产已经办理了网签,刘某与丁某签订的《买卖合约》无法办理网签,后续交易也无法进行。
买家丁某遂申请仲裁,诉请解除《买卖合约》,要求刘某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申请法院查封涉案房产。由于刘某不愿再将涉案房产出售给雷某,且涉案房产已被查封,雷某也申请仲裁,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刘某退还已付定金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由于买家丁某、雷某均为守约方,卖家刘某为违约方,最终刘某不但没有卖成房产获得收益,而且还向丁某支付了违约金15万元,向雷某赔偿了房屋差价损失30万元,得不偿失。
风险提示:买家有权主张房屋差价损失
“重合同守信用”是法律基本原则,签订合同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切勿因房价上涨而随意毁约。卖家反价,买家有权主张房屋差价损失或违约金,卖家最终往往得不偿失。尤其在一房二卖情形下,卖方往往两头违约,受到双重惩罚。